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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


——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杨师群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 本文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概念作出与传统理论不同的定义,并从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城市政治制度与市民斗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诸方面,论证了中国古代明清社会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所谓“萌芽”实属一个不存在的虚假问题。

 

关键词 资本主义萌芽 明清城镇 自由城市 雇佣劳动者




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立、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的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由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确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允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声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市长、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贫富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官员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从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和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但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之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工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详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佣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听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买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之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限制,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常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工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上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每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筹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作.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人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是“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专制官僚政体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实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专制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二、城市政治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民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官员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市长、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政治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一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专制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长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小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独裁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常常具有革命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政治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是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镇压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坚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力。”[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罗伦萨的政府,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政府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制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限制贵族的政策,官员只从行会中产生,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政府结构。再看威尼斯的政府,其最高官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政府官员,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官员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一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腐败。[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把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专制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闹事、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的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高潮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民运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骚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之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民运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政治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西欧市民运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被迫把城市的统治让于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和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者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民运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纪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限制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政治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一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应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专制集权统治的政治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业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作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行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也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确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行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亚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的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决心。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中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产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工、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名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以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局面。

  这段时间,西欧城市发展出现了有盛有衰的情况。在如此竞争激烈的世界中,根据其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加上饥荒、黑死病、战争造成的人口减少、生产萎缩、经济萧条等因素,一些城市的衰落是很正常的。应该看到,有些重要城市依然发展很快,如伦敦、巴黎、威尼斯、热那亚等。“正在酝酿的近代性质的国际、国内商业网中的地位.恐怕是决定这时期城市兴衰最重要因素。……这是一个近代特征的商业网的酝酿时期,不然就可能没有商业资本主义时代(16至18世纪),因为这个商业网不能凭空产生,而是在14和15世纪一系列深刻变革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早期资本主义阶段商业占有压倒一切的地位,所以14和15世纪时商业网的酝酿也应有特殊的意义。这一商业网通过地理大发现成为现实,它以大西洋为中心,一边伸向世界各地,一边伸人西欧各国,特别是伸人各个城乡生产中心。”[38]

  在上述一系列的深刻变化和重要发展中,我们看到在市场的不断开拓,特别是海外市场和远距离市场的形成之中,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大商业公司、手工工场和金融信贷银行的出现,它使财富集中于中心城市,集中于少数大商人、大银行家之手。而其商人与银行家一般都是城市的执政者和主要参政者,这样又能更好地扩大投资能力、协调工商业和银行业的关系、合理利用资源和整治地区经济,以便于城市经济的进:一步自由扩张。……这些经济方面的表现内容,加上前面阐述的市民拥有基本平等、自由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政权诸政治条件,及城市大学教育、罗马法研究、文艺复兴等一系列文化内容,所谓资本主义萌芽便是一个包括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基因细胞的有机结合体,而中世纪初步完成共和自治体制的主权城市大都已具备这样的有机系统结构。

  上述这种有机系统结构,在中国古代直至明清时期的社会中是不存在的。首先,其大、中城市是在专制王权统治之下的政治中心,并非工商业经济运作的产物。尽管宋代以降,城市工商业经济也时显繁华,但其经济职能始终只是政治轴心的运作附件。而且,城市市场并不以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为主,却是以满足达官贵人诸城市居民的消费性经济为杠杆。就是存在有些小城镇政治色彩略显淡薄而以经济职能为主的情况,也不能改变当时整体城市的性质特点。而在专制王权统治之下的整个国家,依然固守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壁垒,它对市场的开拓诸经济发展要求并不迫切。尤其是海外贸易,受到统治者海禁关闭政策的压抑,几乎谈不上什么稳定的海外市场。

  其次.对绝大多数工商业者来说,谈不上什么

政治地位,没有自由发展、自主经营的权利,而要受官府的严密控制,就是国内市场的开拓也是存在种种无法跨越的障碍。其中主要是官府的禁榷政策。明清政府对盐、酒、茶等传统禁榷商品及金、银、铜、铁、锡、硝、硫磺等矿冶产品继续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和控制,有完全官办官销,也有官府不同程度利用民间商人经营的。如当时多数大商人资本的积累,靠的是经营盐、茶之类官府专卖的商品,尽管方式时有变化,“都是将民商变成官商,私营变成国营,使商人成为身份不自由的禁榷制度的附属物。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然大为不利。”圆当时最为民众需要而具有广大市场的商品部门,基本为官府所垄断或间接垄断,而给民营工商业所剩的可自由经营的市场空间就很有限了。

  再次,明清时期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展,但非常有限且存在各类的狭隘特性。比如由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范围十分狭小。而某些局部市场的繁荣,还主要与官府的商业政策存在因果关系,如广东的佛山。“封建官府视佛山为‘货泉之渊薮’,十分关心这一重要赋税征收地工商业的兴废进退。其实施的各种工商管理政策,如‘官准专利’等,有利于佛山工商业的发展。比如规定全省的生铁只准运到佛山铸造。非此,即属私铸,与私盐罪同论。这就保证了佛山原材料的供给,也给佛山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极易致富的条件。这说明佛山工商业的发展与封建官府的支持有一定关系。这种关系,暂时遮蔽了佛山商民的视野,使他们看不到封建官府榨取赋税的实质。”[40]

  另外,明清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机构种类齐全,主要有织造、陶瓷、建筑、军器、铸钱及盐、铁诸方面,工匠经常保持有数十万人之众。当时国家官府、皇室贵族和各级官僚,其消费物品中很大一部分不是由市场购买,而是由官府手工业供给,其中有些物品甚至禁止民间手工业生产。如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下令:“禁私造黄、红、绿、青、蓝、白地青花诸瓷器,违者论死。”[41]同时,统治者又把技术最好的工匠征为“匠户”,而官工业的技术严禁外传。这样不但妨碍了民间手工业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更是显著缩小了商品经济的范围,严重影响了.当时民营工商业市场的开拓。而当时朝廷官吏大规模经商和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情况已相当普遍,这些官商和半官商资本的兴起显然没有多少促进再生产和扩大市场的作用.反而常常对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有所阻碍。

  城市手工业情况以苏州丝织业为例。乾隆年间,城内民机有1万张以上,估计从业人员有数万人。可能超过佛罗伦萨14世纪的织工人数。虽然雇工现象已比较普遍,有关史料不胜枚举,但其中稍有规模的手工工场却寥寥无几。据1913年的一个调查材料,当时苏州“轻造纱缎帐房”中,只有11家是鸦片战争前开设的,开设时间分别是1702、1767、1768、1792、1802、1810、1837年各一家,1793年开设了4家,其中乾隆年间共有8家。这11家在1913年总共雇工1840人,可以肯定其在18世纪的雇工人数要少得多。就是假定当时有几家已先后倒闭,其雇工数与佛罗伦萨14世纪手工工场达3万之巨的雇工数相比,实在是众寡悬殊。而所谓“帐房”,实际上只是发料收货的纱缎铺庄,亦即包买商而已,与佛罗伦萨有一定规模的数百家手工工场的状况无法相提并论。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商业资本进人手工业生产过程,与手工业结合并加以控制的现象,寥若晨星。在苏州地区众多的手工业行业中,简单协作的作坊和独立的家庭手工业汪洋大海般地存在。”[42]

  以明清时期最著名也最有财力的徽州、山西商人而言,傅衣凌先生指出:“促成徽州出现有大量的经商者,则系由于封建的低下生产力所造成的人民生计难题;为弥补农民家计的不足,维持高额佃租的存在,依这历史条件的决定,遂使徽商的发展,渐带有一个极落后的性质,把他们对于商业行为的扩大欲求,限于糊口,而不在经济扩张;换言之,只是消极的谋乡族集团的利益,维持一部分人的生活,而不热心于商业来控制生产的活动。……不仅徽商如是,清代的山西商人亦同。”而对于那些依附子宫府而独揽对外贸易的行商、洋铜商来说,其“大半都是靠着政府的特权,而坐得厚利;并且因为他们同政府关系甚深,许多有利可图的独占事业,都容易有插足的地盘,这样,促使他们在商业过程所积累的巨额利润,用不着急急于寻找出路,尽可在有利的场合待机而动;只是做着媒介商品交换的业务,便可立致巨富,而不必把他们的资本投放于生产事业上面。”[43]有着半官商性质的盐商、茶商等亦同样。

  而且,官府对各类手工业人户的控制极为严密。以所谓部分“开放民营”的广东铁冶业为例,明代“定山主以为炉首,立炉首以为总甲,收土民以为丁伴,择荒郊以为冶所,严巡捕以为约束,明保勘以为清查,时启闭以为聚散,定丁数以为撙节.”[44],当时官府对开矿设炉如何呈报、勘察、批准,及其雇工人数、籍贯、里甲编制、生产时间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一有违反便要从重治罪。[45]一般认为,清代的矿禁比明代松弛,其实“清承明制,对铁冶控制得更严,措施更加慎密。”“从清代有关铁冶案例中,可清楚地看到建炉必须报官,不得私铸。道光二年河源县曾茂南只不过私开土炉打制农具,便立即遭到封炉捉人的处置,私人开大炉就更可想见了。”[46]乃至对出海商贸船只也规定:“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法,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户捕到官者,免其坐罪。”[47]

  我们不否认当时有少数的平民富商巨贾,尤其在井盐、矿冶、制瓷、木材诸行业中出现了一些大作坊主.其手工作坊规模十分可观,而且当时雇佣关系也已相当普遍,但这些情况在上述社会条件下,尤其在专制政权的严厉控制之中,究竟有多少意义?当时民众所创造的财富,绝大部分被朝廷、官府以及达官贵族所吞噬,极少能被积累为工商业资本而投入再生产。各地首富中,大多为官僚贵族或有官府背景者,或者带有半官商性质。

  综上所述可知,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中世纪城市代表着几乎是两种完全不同文化内涵的制度结构与文明精神,资本主义萌芽根本无法在明清城镇的发展中诞生。学术界最近出现一种尽量缩小中世纪中西方城市性质特征差距的倾向,然而这一做法是不科学的。近代世界绝非靠乡村经济的变革就能开辟出来的,而主要应是城市综合力量的推动所致。中国古代就是没有,也不可能形成这种城市政治、经济及文化方面的系统结构及所表现出的综合力量。马克斯.韦伯指出:“在堡垒和政治的及教士的管理中心这个意义上,西方世界之外确实出现过城市。但在统一的共同体意义上,西方世界之外不存在城市。在欧洲中世纪,城市的明显特征是具有自己的法律、法庭和自治的行政。在受法律的支配并且参与选择行政官员的意义上。个人是公民。在政治共同体的意义上,西方之外没有城市。”[48]

顾准也早就指出:“认为任何国家都必然会产生资本主义是荒唐的。特别在中国,这个自大的天朝,鸦片战争和英法联军敲不醒,1884年的中法战争还敲不醒,一直要到1894年的中日战争猛敲一下,才略打一个欠伸,到庚子、辛丑才醒过来的中国,说会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真是梦呓!”[49]可以说。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内部机制中也包含有自发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观点,只能是一种阿Q式的梦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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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②⑤[21][22][23][24][25][29]布瓦松蚋:《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1、216、202~203、210、212、220、220~221、2l5、220。

  ③④引自《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6、134页。

  ⑥张楷:《律条疏议》卷20。

  ⑦周良霄:《明律“雇工人”研究》,《文史》第十五辑。

  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1。

  ⑨《历代名臣奏议》卷67“治道”。

  ⑩《神宗实录》卷194。

  ⑾⒁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19页。

  ⑿《大清会典事例》卷810,《刑部·刑律斗殴》。

  ⒀黄冕堂:《清代“雇工人”问题考释》,《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1期。

  ⒂《浮梁县志》卷5。

  ⒃《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杂税部引张秉清《芜湖榷司题名记》。

  ⒄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

  ⒅《明世宗实录》卷306,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

  ⒆《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3。

  ⒇《奉各宪永禁机匠叫歇碑记》。

  [26]参阅朱孝远:《近代欧洲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l91~192页。

  [27]乾隆(潞安府志)卷34。

  [28]《虔台倭纂》卷上。

  [30]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31]沈榜:《宛暑杂记·铺行》。

  [32]@参阅刘永成、赫治清:《论我国行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l933半版,第133页。

  [33]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1页。

  [34]波士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剑桥1966年版。第169页。

  [35][37][38]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7午版,第250、270-272、260页。

  [36]奇波拉鳊:《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49页。

  [39]曹三明:《明清封建法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2期。

  [40]黄建新、罗一星:《论明清时期佛山城市经济的发展》,《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杜1987年版,第54頁。

  [41]《明荚宗正统实录》

  [42]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23页。

  [43]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杜1956年版,第74、193页。

  [44]戴璟:《广东通志初编》卷20。

  [45][46]曹腾騑、谭棣华:《关于明清广东冶铁业的几个问题》,《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6—127页。

  [47]《大清律例》卷20。

  [48]《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70页。

[49]顾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发展》,戢《顾准 民主与终极目的》,中国青年出版杜1999年版,第255页。

 

原载《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5.1.146~154










其二




中国传统社会自耕农产权问题的考察———与西欧中世纪农民的比较研究

杨师群 华东政法学院古籍研究所副研究员。 头衔变了?

  内容提要 本文从土地收益权、处置权诸方面,论证了中国传统社会自耕农实非私有制经济之性质,从而也谈不上所谓私有制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之概念。并在与西欧中世纪农民产权方面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有关法律传统对中西方社会发展所起到的巨大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 自耕农 产权 收益权 处置权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乃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结构,它是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停滞不前的经济基础方面的原因。在这一表述中,都将“小农”界定为自耕农小私有制经济。然而我们经过认真考察,且与西欧中世纪农民的有关方面作比较后感到,中国传统社会之自耕农其实依然生活在国有制(或王有制)经济浓厚的社会框架中,缺少私有制经济完整的制度支持,而基本被束缚为“国家佃农”之性质;所以将中国古代社会套上所谓“小农经济”之概念是不准确的,而应是一个以国有制经济运作为核心的小农社会,它与西欧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自由自耕农经济结构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从而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大相径庭。




一、沉重的赋役负担

首先,如果假定自耕农的土地属于私有制经济,那么政府从中所收取的国税赋役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以与佃农上缴地主的田租率应有一个质的区别。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地主与佃农对半分成的租约应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国家自耕农的情况如何呢?国家赋役制度是对自耕农剩余劳动的直接榨取,其中反映出其土地收益权的状况,所以我们不能离开赋役制度来谈土地所有权问题。王家范先生说:“谢天佑先生曾折算过西汉农民的国家负担,我也折算过唐代租庸调的比率,两人的计算结果十分谋合,大致都在50%上下,其中力役及其变种(人头税、布调)比重最大。这就比较容易理解历史上为什么一再发生自耕农逃离国家而‘依托于豪强’的特异现象(直至明清仍有所谓“投献”)。因为所谓豪强即有法内法外的‘隐占’特权,托庇其下即可逃役。”①就是说计算自耕农的土地负担,应包括力役及其各类赋役在内,而自耕农须将其产出的50%左右都上缴国家,这实与佃农的境遇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宋、元、明、清时期,还常常超过此50%的比率。“北宋晚年的晁说之认为,宋代赋税比汉唐增了十多倍。南宋初年的林勋在其《本政书》中指出,宋代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②元代王冕《悲苦行》曰:“前年鬻大女,去年卖小儿,皆因官税迫,非以饥所为。”③清代有人指出:“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④可见自耕农缴纳的剩余劳动与佃农的田租接近,“仅足供赋役而已”。

一般来讲,每个王朝初期如政治清明,自耕农的日子应还过得去,然而中叶开始其赋役负担就会直线上升,苛捐杂税的增置日益无法控制,到王朝末期,自耕农在重税苛剥下往往破产。如元代文宗天历年间(1328—1330年),各种赋税就比元世祖和成宗大德年间增加了20倍。其中苛捐杂税名目之日趋繁苛,也是今人难以想像的。以宋代为例,土地税除两税外,有关杂税有:勘合钱、头子钱、畸零税、支移、折变、沿纳。其中沿纳就包括农具钱、盐钱、曲钱、公用钱米、纸笔钱、牛皮钱、鞋钱、桥道钱、斗面、脚钱、军须钱、甲料丝、加耗等十余项。此外,丁口税还有:身丁钱米、丁盐钱、丁绢钱;军需方面杂税有:月桩钱、军器物料钱、激赏钱物、总制钱、经制钱;各地的有关杂税:四川就有绢估钱、激赏绢、折估钱、布估钱,东南地区有进际税、折帛钱、版帐钱,湖南有折钱、土户钱,广西有折布钱;其他杂税还有:赡学籴本钱、常平积剩钱、义仓税、科敷虚额钱、陂罚钱、榨磨钱、庙图钱……。南宋末,官府甚至向民户强制预借数年的赋税。赵翼《廿二史札记》“南宋取民无艺”条感叹道:“民之生于是时者,不知何以为生也!”

我们来比较一下西欧中世纪农民的有关情况,如英国的庄园农奴或自由佃农的境况都在一定时期中要比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自耕农强许多倍。“农民在对领主的有关租金、税务、劳役和其他义务方面也享有权利。原则上,这些义务不得增加,人们认为这是由习惯限定的。”⑤“即使地租等封建赋役有所浮动,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地租的浮动赶不上农民收益的增长。经济史学家陶内估计,‘农民每缴给领主1个便士,就往自己口袋放进6个便士。’显然,地租的增长远远不能吞掉农民增产的全部。何况,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定。陶内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27个庄园的档案资料,统计了自13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以来至16、17世纪之间的租金变化,其结果表明,在300多年间,租金基本是稳定的,‘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并非罕见’。这样,随着土地产出率的增长,地租在土地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劳役地租时的1/3,缩减到1/5、1/6,甚至1/18,而留在农民手里不断增多的产品大部分送到了市场,其中一部分成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成为中世纪晚期西欧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广泛基础。”⑥西方史家有关英国中世纪农民生活水平的类似评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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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华东师大学报》1999年第3期。
②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8页。
③王冕:《竹斋诗集》卷二。
④《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补农书》下《策邬氏生业》。
⑤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页。
⑥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



法国的情况似乎要差许多。有史家认为,13、14世纪,法国农民所受“封建剥削一共约占农民总收入的50%左右”。15至16世纪初,农民的份地面积有所增长,封建剥削减轻,经济状况比较优越,是其经济繁荣时期。17世纪情况又有所恶化,剥削率加重,“一个佃农一年到头自己到手的粮食只占毛收入的30%,一个自己拥有土地的小农,也不过占50%。”18世纪仍没有明显的好转②。也有较乐观的估计,尤其是15、16世纪时的状况确有较大好转。如法国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专家布瓦松纳指出:“整个说来,农村各阶级的物质状况在这三个半世纪(12至15世纪———引者注)内有了极大的改善,这是没有疑问的。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已达到舒适的境地,还有一些人积蓄了资财。……有人估计,公簿持有农———这就是说,法兰西的大部分耕种者———能够把土地收益的三分之二作为他们独自的利得。”③

其次,中国各王朝力役的沉重程度也不可忽视。如宋代徭役分差役、夫役,差役又分吏役、乡役、衙前役、杂差。其中衙前役或由自耕农承担,主要为管理、运输官物,财物方面职责重大,往往倾家荡产以作赔偿。官员包拯奏言:“每县或无上等,即以中等充,家业少有及百贯者,须充衙前应付。重难之役,例皆破荡,其逃亡非命者,比比皆是,怨嗟愁苦,所不忍闻。”④官员郑獬的《论安州差役状》曰:“伏见安州衙前差役最为困弊。……既已充役入于衙司,为吏胥所欺,糜费已及百贯,方得公参。及差着重难纲运,上京或转往别州,脚乘关津出纳之所动用钱物,一次须三、五百贯。又本处酒务之类,尤为大弊,主管一次至费一千余贯。虽重难了当,又无酬奖,以至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见今有在本处乞丐者不少。纵有稍能保全得些小家活,役满后不及年岁,或止是一两月,便却差充,不至乞丐则差役不止。”⑤明人范景文说:“中人之产,气脉几何?役一著肩,家便立倾。一家倾而一家继,一家继而一家又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家矣!”⑥如此的国家差役,无异于强盗掠夺,令时人谈虎色变,恐惧万状,而民众又根本无法与官府论理,只能默默地承受着这苛刻的盘剥,直到将仅有的一点土地赔上。

然而西欧中世纪时期,“当佃户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法庭保护时,自由身份的佃农可以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诉冤情。在英格兰的斯塔福德郡,有3个佃农与其领主进行了长达35年(1272—1307年)之久的争讼。……佃户宣称,按惯例他们每年应支付地租5先令,可领主要求的租金和劳役量大大超过了这个标准。如果佃户的身份是农奴,他们无权上诉,但他们可以集体对领主提出要求,有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的方式施加压力。作为最后一种手段,他们可以逃离到城市、新垦区或另一个庄园。这种集体施加压力的一个成功事例,是12世纪意大利某地农民的成功起义。起义后,意大利城市公社授于起义农奴权利特许状,该特许状保障农奴的赋役固定,而且确保未经法律程序不得监禁农奴。”⑦而要中国古代社会的自耕农与官府在这方面进行争讼,其设想是绝对荒唐可笑的。农民起义虽然对官府的苛捐重税有一定打击,改朝换代初期或会有所减轻,然而很快就故伎重演,甚至更为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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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王渊明:《法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
③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3页。
④《包拯集》卷七《请罢里正只差衙前》。
⑤《郧溪集》卷十二。
⑥《明臣奏议》卷三十九《革大户行召募疏》。
⑦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


再者,在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里,自耕农的负担除正赋、力役和杂税之外,还要对付胥吏公差的任意摊派和浮收勒索,乃至承受豪绅地主的赋税转嫁。“中国农村没有西欧那样权威性的‘习惯法’来规范和限制地主和封建统治者的盘剥,因此,吏治的好坏对赋役负担的轻重关系极大。例如明代……永乐以后,每岁田赋会计数与农民的实际田赋负担数之间明显地存在着差距,特别是明中叶以后,浮收更加厉害,差距也就更大,以致农民每缴一石粮食,落入私人手里的竟达七八斗,而入官的只有二三斗。官府岁入不得少,甚至还要增加,各级贪官污吏造成的‘黑洞’以及豪绅地主逃避国家赋役造成的越来越大的空缺,最终都转嫁到普通生产者身上。因此,在每个王朝后期,农民负担往往成倍地增长是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①赵翼的《廿二史札记》“明乡官虐民之害”条愤慨地说:“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

然而西欧中世纪“生产者个人财产和财富的有效积累,不仅源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因其劳动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减少或避免了来自封建主和封建政府的任意侵夺。西欧历史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在整个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对任意侵夺的抵制基本是成功的。”“《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的编者在概述1500年以后一个时期的西欧农民的一般情况时提到:‘绝大多数农民每年除养活自己一家、家畜和留作来年种子之外,大约还能多出20%的产品’。毋庸置疑,当时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拿出相当比例的剩余产品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并投入到再生产中去,农民个体财产普遍呈现出稳定、持续的正向积累,从而使农业成为资本主义生长的温床。”②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自耕农的土地收益权要遭到各方面的盘剥和践踏,而基本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境遇比一定时期西欧中世纪某些国家封建庄园中的农奴或佃农还差很多。同时,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剥削率的总趋势是下降,而中国则是一个上升曲线。收益权应是产权三要素中的关键环节,既然收益权会遭到官府权势的如此残酷苛剥,就是说连所谓“私有土地”的最基本权利也没有,那么自耕农哪里谈得上是什么土地小私有制经济呢?所以王家范先生指出:“这种‘小私有’小农,本质上是为国家‘打工’。……处境未必比佃农好多少,故暂且名之曰:‘国家佃农’。”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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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②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③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华东师大学报》1999年第3期。





二、有关法律制度的评估

翻遍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律文,可以说统治者对于民众的土地私有权很少给以法律的确认,也基本谈不上实质方面的法律保护;而总是力图对其土地私有权加以限制,并且以各种方式干预土地私有经济的正常运作,甚至用政治暴力进行掠夺。很难设想可以离开个人在国家法律传统体制中的地位,孤立地判断其产权性质。所以尽管自耕农时或可对其土地进行买卖,依然很难说他对土地拥有完整而排他的任意处置权。

从战国、秦代的授田制,西汉的名田制、限田令,西晋的占田令,以及东晋、南朝的限占山林川泽之科,直到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逐渐形成一种较为成熟的等级私有占田制度。其中从官僚贵族到自耕农,各等级所占土地数量都予以明确规定,以完成一种经济等级制统治秩序。有人强调某些限田、占田令都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实施。其实它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作为朝廷发布的法律文件,毕竟传达了统治者要求对土地财产加以等级控制的信息;同时按权力等级分配原则,其土地财产实际也是在如此运作的。尽管各等级占田不可能像均田令那样整齐划一,但大致的一个阶梯应是具形的,何况北魏至隋唐的均田操作是有货真价实的内容的。这一土地等级占有社会形态与上古宗法制度下按亲疏等级领有土地民人的分封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是其合乎逻辑的发展。

授田制、均田制时期,国家对自耕农土地的私有运作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唐律疏议·户婚律》引《田令》规定:“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该“文牒”决非契约文书之类,乃经政府审核批准之许可文件。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田令》重申此制:“凡卖买(田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①这里又可见,唐朝前期对最主要的私有财产———土地买卖的严密控制。还一度禁止买卖诸田。《新唐书·食货志一》载:“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田、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随着唐朝后期均田制的瓦解,宋代的土地私有制得以进一步发展。宋代的土地制度可概括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八个字,叶适有言:“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而取其直。”②那么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还有什么问题呢?首先是官贵权势不择手段侵渔百姓、巧取豪夺强占民田之事,依然频频发生,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次是政府公开或变相掠夺民间私人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北宋末年,蔡京集团所搞的“西城所”,就是这样的机构。《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载:其机构“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掠夺到土地不少。南宋末年,由于财政状况恶化,有大臣提出回买公田之法:“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③而各地官府在实行中马上走样,性质发生变化。数月之中,仅江浙一带就回买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其中相当部分就是对占田百亩以下的自耕农的掠夺。时人高斯得愤然评说道:“白夺民田,流毒数郡,告牒弃物,不售一钱,遂使大家破碎,小民无依,米价大翔,饿死相望。”④真骇人听闻。

辽、金、元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征服战争后掠得大量土地作为官田。如“《金史·食货志》的《田制篇》,几乎全部都是女真统治者掠夺土地的记录。”⑤元蒙统治者进入汉族农业区后,掠得大片土地改作牧地。“东越耽罗,北逾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凡一十四处,自上都、大都,以至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地。”⑥事例不一而足。由于掠夺到大量土地,所以元蒙统治者赐予贵族、官僚田地数量之多,滥赐之盛,都为历史上所罕见。

明初苏浙一带,由于原为张士诚的地盘,明太祖建国后,痛恨当地人助张拒己,竟大批籍没私人土地,并以私租高额设定官赋,进行掠夺性剥削,“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⑦“明朝中叶,土地兼并日趋激烈,皇帝、王公、勋戚、宦官所置的庄田数量之多,超过了以前任何时代。弘治时,京畿的皇庄才有五座,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到了正德即位,一月之间增添了七座,以后增至三十六座,共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余顷。……王公、勋戚、宦官掠夺土地更是普遍成风。”⑧“甚至皇帝本人竟也夺取民田,拨赐勋戚。成化二十年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华奏讨蓟州金水屯庄地一千九百顷土地中,就有民田一百四十余顷。虽然委官勘实确系民田,但诏仍并与之。山东河南北直隶人民奉例开垦的田土,其时仍有势家指为空闲奏讨,皇帝仍然听其侵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
②《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进卷·民事上》。
③《宋史·食货志上一》。
④《耻堂存稿》卷一。
⑤⑧ 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2、186页。
⑥《元史》卷一○○《兵志三·马政》。
⑦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十。




清初满族贵族入关,更以圈地的方式,掀起大规模掠夺土地的浪潮。户部差遣官员,“所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率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凡百十垧。”②“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③由于百姓田宅被圈占,家产被掠夺,到处是恐怖凄惨的景象。以全国而言,圈地最高额达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二亩,为数庞大。④因此,上自皇室王公贵族,下至勋戚功臣官僚,都分到了大片土地。

一般来说由于农民战争及各方面原因,王朝初期自耕农的经济生活相对稳定,其所占土地或可达全国耕地的一半上下。“王朝中后期,政治腐败,地产恶性兼并,编户小农是首当其冲的侵夺对象。缙绅地主能够以种种合法、非法的手段逃避和转嫁日增的课税,而编户小农既无法逃避,又须承担豪绅大户逃赋而转嫁给他们的部分,常常不堪重负,最后只得将土地‘投献’给豪绅,宁愿做其佃户;或者将土地弃若敝屣,加入流民队伍。此期间,编户农民在总数上比佃户少而沦入流民队伍的远比佃农多,此点有力地证明,中国编户农民(即所谓自耕农)的地权之脆弱,以至生活上比佃农更少保障,在经济上比佃农更不稳定。”⑤宋人吕南公曾说:“百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又有两税之徭,此其所以不如客户。”⑥

各朝代官僚豪强以权势掠夺自耕农土地之事例,史籍中触目皆是,无须赘举。其掠夺虽是非法的,但以当时社会制度之内核而言,却有其权势等级分配的合理性。如前已有述,明中叶以后,以皇帝带头,王公、贵族、官僚乃至宦官,大肆掠夺民田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而各朝政府一系列的政策性疯狂掠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以法令为依据的。

中国古代如此采用政府法令或国家暴力来调整国家土地格局的情况,尤其是如此频繁地剥夺自耕农土地的图景,在西欧中世纪社会中是看不到的。“中世纪的西欧人认为,这些由习惯限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即使领主与佃农发生争议,也应依据法律在法庭范围内解决。”⑦连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从12到15世纪,西欧农村出现的自由自耕农阶层,是“在农民大众的上层成长起了一个真正的资产阶级,一个农村的第三等级,它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完全的和充分的所有权”⑧。

或许有人会说,西欧中世纪末期的圈地运动同样是用暴力掠夺农民的大片土地。侯建新指出:“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圈地运动中的暴力规模远不像人们以往渲染的那样大。圈地运动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靠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完成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资金,主要不是来自海外掠夺,也不是圈地运动中对农民的掠夺,而是取决于国内整个农业生产力水平,取决于基本生产者个体的生产、消费、剩余与积累的状况,以及与之相应的生产、流通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契约关系。”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4页。
②《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一,姚文燮《圈占记》。
③史:《恸余杂记·圈田》。
④参阅秦佩珩:《清代前期圈地问题阐释》,载《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出版。
⑤马克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103页。
⑥《灌园集》卷十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⑦⑨ 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⑧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第256页。


以中华法系的本质精神而言,它并没有保护平等的财产私有权的价值取向,它维护的是一个由专制权力控制下的财产按等级分配占有的社会。宋元明清时期,虽然在有关土地私有的具体操作规范内容上有所增加和嬗变,使自耕农在土地处置权方面呈现出一种二重性的态势,但社会法制有关方面的本质内涵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总之,在民间社会经济运作的小秩序中,我们似乎模糊感觉到自耕农土地私有权的存在,而在国家专制统治的大格局中,实际上自耕农往往并无土地私有权可言;就是说自耕农的产权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服从国家大格局的运作规则,这时自耕农就被剥夺了排他的任意处置权。所以,侯建新指出:中国古代的编户自耕农“决不是西欧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自耕农;后者是自己所种小块土地的实际主人,而中国编户小农的命运却随封建政权的兴衰而沉浮。”①


三、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

尽管中世纪中西方社会的农民(或农奴)同样遭受到沉重的剥削与压迫,然而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却各自走出了不同的道路。由于中世纪中西方社会以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传统的差异,从而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那样的巨大,这一历史情况很值得我们深省。

伯尔曼指出:西欧中世纪的庄园法,“对农奴的奴役是由法律加以限定的,这意味着农奴制变成了一种属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仅仅属于习惯、意志和讨价还价的权力问题。一方面,领主对先前曾有异议的许多事务享有了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上根据具体的劳务、实物地租和约定俗成的捐税而划分的农奴的义务变得固定化,领主不能非法地增加或改变。”②就是说农奴的产权状况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习惯法保护。

侯建新说得更清楚:“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③

由此,“农奴具有了赎买奴役的可能性。他能够通过合法的解放奴役的程序变成一个自由人。……这并不是说,农奴并不贫穷和不受压迫,而仅仅是说,他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由此他变成了人。”④“到了1300年,欧洲的旧庄园制度已变为有名无实,新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已磨灭了它的实体,使旧时庄园成为空壳。因此,庄园经济的活动主体—农奴的身份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正如汤普逊所说:‘农奴,其中至少有几百万人,已上升到自由人的地位;如果他们还被称为农奴,那是一个法律的虚构。’……就西欧大部分地区而言,原来意义上的农奴身份最迟到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普通的农民群体通常被称为公簿持有农,他们持有庄园法庭档案的副本,依据这个文本,可以世代享有他们占有的土地,甚至买卖土地。他们是事实上的自耕农阶级。”⑤

西欧中世纪由于上述法律传统的作用,而使农民经历了较为普遍与充分的发展,其中一部分人(自耕农)积累起可观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城市工商业、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至后期成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场经营者,最终使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出现。可以说,在西欧农村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上,产权法律传统致使富裕农民阶层的出现,及其经济实力的积累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然而中国古代的自耕农缺少产权私有的法律传统与法治环境,而基本被束缚为国家佃农性质。虽然在王朝初期或存在较为不错的境遇而使经济有所拓展,但一到王朝中后期,在不时遭受官府、权势各方面苛剥掠夺的境况下,大多在维持生活的艰难岁月中挣扎,无法有效地进行财产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始终徘徊在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格局中,不可能产生以经济运作而发家的富裕农民阶层,从而也无法出现任何生产方式变革的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⑤ 马克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103、101—102页。
②④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400—401、401页。
③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同时,中国古代的自耕农由于在纯经济发展方面出路的暗淡,大多服从统治者所安排好的科举取士之路,就是读儒家经典以求仕进,再由官位权势以谋取经济特权,其家属便可成为霸居一方的乡绅。自耕农虽大多千方百计想钻进这一“通达”之路,但能达目的者毕竟是极少数。因为经济发展道路的堵塞,从而形成了一个政治反控经济的官本位怪圈,以致更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而西欧富裕农民的上层常常有能力买进贵族、骑士的地产,“这样的自耕农转入乡绅之列,不仅不是罕有的事,而相反的还相当普遍。”①这样,中国古代农村的乡绅主要是一个政治势力的概念,而西欧中世纪晚期农村乡绅却是一个经济精英阶层;前者只能是封建统治者的基层代表,而后者与城市资产阶级联盟而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掘墓人②。

西欧形成以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其重要意义还在于:由于法律对产权的保护,导致人的其他基本权利的系列要求:“12和13世纪对自由的一种革命性呼吁是城市的自由,同时出现了农民的自由呼声,这种呼声在14世纪进一步高涨。在这一点上,自由被认为是所有人的自然状态。因此,在1256—1257年波伦亚宣布解放农奴时,城市当局便宣布农奴制是人类堕落的结果,声称人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的。”“这种确信不仅仅是自然法理论的产品,它更多的是历史经验的产物。”③而随着罗马法在西欧中世纪的复兴,其私有制产权法律传统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此基础上,由于法律对产权的保护,必然会增加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乃至出现农产品公平竞争的社会机制,农业也在逐步走向市场经济。

在罗马法中,产权包括在人格权的内容之中,可以说人格权是土地财产私有权之基础。而在中华法系中,基本不存在“人格权”的概念及有关内容。统治者根本不把民众当“人”对待,这从古代社会专制统治的严酷性中已充分体现。既然民众连最基本的“人格”都不被统治者所承认,在一定意义上说,哪里还有什么土地财产私有权,所以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根本不存在任何明确保护财产私有权的表述。王毓铨说得好:民众的人身都是属于皇帝的,“所以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能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明朝的皇帝每于郊祀上报皇天牧养有成时,都是把全国的户口簿籍(《赋役黄册》)陈于祭台之上,表示上天赐与他的对人民土地的所有权。有意义的是事经两三千年,在十七世纪以前,没见有人对皇帝的这种权力提出过质问,更没有人讨论过编户民为什么或是否应该接受这种权力的支配。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权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存在。”④由于维持生存的经济产权得不到保护,自耕农及一般民众的其他基本权利更无从谈起。

中国古代汉唐乃至明清社会其法律维护的是专制统治控制之下一种不到位的相对私有制度,它没有完整的私有权法律概念而主要运行着政治权力等级分配原则,明显区别于以罗马法为核心的西方私有制社会的运作规则,这一中华法系产权方面的文化性格及其造就的社会经济格局,极大地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走向。由于无法产生出较为平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难产生出资产阶级,实为中国不能自发走向近代的重要原因。

真正的小私有自耕农阶层应该是古代社会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他们勤奋的劳作以及财力的积累,往往显示出古代社会的发展潜力,所以西欧中世纪在自耕农普遍成长之时,便渐将进入资本主义农场经营之佳境。而中国古代自战国授田制开始就出现的国家自耕农,实非真正的小私有自耕农经济,主要为国家佃农性质,所以在数千年的历史循环中,始终被统治者垫于社会底层而没有什么上佳的表现。

目前,中国理论学界的失误在于:并非是小农经济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恰恰是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有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支持的小农经济格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3页。
②参阅徐浩:《英国农村封建生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的转变》,《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
③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403—404页。
④王毓铨:《莱芜集》,第377—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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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瞠目的不同世界:西欧与中国近代早期的国家与经济

[荷]傅瑞斯

《经济史》2007年第5期

    摘要:本文强调,西方崛起或工业化并非斯密所描述的自由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国家意志、海外贸易和奉行了军事财政体制造成的。与此相应的是,中国在近代以降并未象英国、欧美那样走上强国的工业化之路,也并非缺乏斯密所说的那种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出现在一系列历史著述上的核心观点.即“富国之所以富有是因为拥有市场的自由,穷国之所以贫弱,是因为拥有官僚的专制”并没有真实地解释中、西方在历史演化轨迹中所出现的“大分岔”。谓予不信,基于英国或其他发达的工业国早期历史上的军国主义的财政策略和中国清代以降所采取的悲天悯人的家长式的农业制度的对比研究将提供详尽答案与深刻启示。

关键词:大分岔/军国主义财政政策/家长式农业制度



  “…商业体制…是资本主义学会走路的拐杖。”

  ——E·诺曼·郝伯特,《日本以现代化国家的姿态出现——美济时代的政治和经济问题》(纽约,1946.第10页)。

  “重商主义是所有成功的资本主义的根源,这一事实常被忽略。”

——埃瑞克·S·瑞耐特,《富国如何致富》,《经济政策历史论文汇编》,2004年第1期(萨姆环境与发展中心,奥斯陆大学,2004,第13页)。



引言



  在西方历史的记载中,中国在19世纪的后10年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近代早期阶段大约从15世纪晚期到19世纪头10年。在本人从事的经济史研究中,发现许多作者都不再把中国描述成为与世界格格不入的样子,即清朝鼎盛时期的落后与贫穷。相反,他们现在把中国和西方看作是惊人的相似①。这一所谓的欧亚发展相似观,借用彼得·C·皮杜对其的定义,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②美国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杰克·古德斯通甚至给其定义为“加州流派”,即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处在两个极端的欧亚在近代早期的发展和财富状况上非常相似,曾一度被认为是西方国家独有的特性,现在看来只是持欧洲中心论的历史学家们的臆想而已③。

对于中国明清时代经济历史的学术关注早已在西方的历史史料中被尘封起来。很久以来带有偏见的陈词滥调数不胜数。在全球经济历史的新领域中,中国不仅值得认真研究也应恢复其本来面貌。特别是那些不了解中国帝王时代的人们不断地简单复制着有关中国的负面说法和早已过去的历史,这种观点理应得到及时的修正。但我还是害怕那种学术界的惯性思维会导致其将错就错。正如现在所做的那样,打破传统做法中只把目光排他性地并几乎带有强迫症意味地集中在(处于匮乏状态的)“东方”和“西方”的比较研究上,这种良好的期望必定不会让我们漠视确实存在的那些主要差异。只埋头于机械地研究中、西方的相似性的学者们将不得不用“偶然”、“巧合”等字眼来敷衍不容否认的19世纪东、西方历史演进轨迹的巨大差异,确实有许多人也在这样做。④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这并不是解释历史上中、西方演化轨迹出现显著差异性的好方法。虽然偶然性在历史上通常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但解释重大的转折则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就这些演化轨迹的重大差异性而言,它意味着最初条件中的主要区别。本文将要探讨的这一“差异”或许是“大分岔”的重要根源。



国家的重要性、作用及功能



  我认为中、西方经济中真正的区别在于国家的重要性、作用和功能上。在本篇文章中我将阐明中、西方在这些方面的本质区别。本文将就国家对欧亚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展开探讨,重点是放在它惊人的不同点而不是相同点上。

  在这样两个巨大的实体之间进行系统的比较并非易事。为条理清晰,我按地域和时间以及相关的话题,进行切分。地理的划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欧洲或者西欧不象在其他领域,国与国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相当重要,因此把整个欧洲或西欧作为研究对象没有太大的必要。也因此,我将把英国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因其在许多方面具有某种普遍性或典型性,尽管在某些方面它也有其特殊性或极端性,但在其他方面却是例外。同时我也会推及到其他欧洲国家以便扩大(国与国之间的)比较研究的范围,我的研究将表明,虽然欧洲诸国之间的区别较大,但作为一个整体来和中国进行比较意义依旧重大。基于上述原因,我还是把西欧当作我的主研究对象。然而,如果读者简单地把其理解为“西欧国家”,那就真是误入歧途了。

  从时间上,我将把中心放在“漫长的18世纪”。它指1688年以后的英国,那时恰逢英国大革命之时,英国的许多重要体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直到1849年,那时“航海法”刚被撤销,英国新的经济政策业已启动。显然,中国的清朝将要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始于17世纪80年代,那个时候刚刚平息“三藩之乱”,清廷开始有效地治理中国。19世纪40年代,中、英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打响了,一个崭新的经济历史时期开始了。本文将从两方面进行探讨:第一方面将主要关注国家的“硬件”和“基础设施”,重点研究中央政府的收入、开支和人员、市民以及军队;第二方面研究对经济决策产生影响的国家政策。

本文以描述为主,并尝试精确的量化方法,来解释中国和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之间的区别究竟有多大和有多重要。我确信分析“大分岔”的重要原因一定会立足于研究这些不同点。换句话说,这些不同国家历史路径“分岔”的演化所带来的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将会是我的另外一个研究主题。当一个人下定决心要把某一问题阐述详尽时,他肯定会付诸努力的。除了一些个别情况外,我将大量引用英国的出版物,并尽量展现本研究主题的西方学术前沿。研究中国内部国情将会对我的专业知识带来很大的挑战,然而我乐此不疲。



传统观点:一个开放、自由贸易经济条件下的英国



  许多读者或许惊讶于我对中西差距之大所给予的关注,特别当我谈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的重要性、作用和功能时更会“放大”他们的这种惊讶程度。关于近代早期“东方的衰败”和“西方的繁荣”的研究中,是不是会有许多学者乐于把清廉和精于政务的工业化国家英国和“东方暴政”的代表国家中国进行比较呢?为了找寻答案,我将结合传统观点,从历史角度出发,用日趋发展的视角来研究东、西方的历史演化路径的分岔。

  早在1723—1790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就指出,“除了和平、低税和一个可以让人平和地生活下去的公正制度,没有什么其他的因素或力量可以把一个国家从最低级的野蛮状态带到最高程度的富裕文明。”⑤不幸的是,不仅有许多学者深信斯密的学说,还有很多人加入到接受他的观点或思想的行列。事实上,许多人一直认为,作为西方崛起的工业化代表英国,其崛起得益于它的统治者认真采纳了斯密对过多的政府干预和重商主义予以抨击的意见,这隐含着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可以解决一切的。⑥依“斯密派”的观点,英国在西欧获得其特有的重要地位以及工业化所带来的骄人成绩,总的来说,来源于其长期以来奉行并实践自由的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阿诺德曾给19世纪80年代的“工业革命”作过高度概括,他认为,“工业革命的本质在于中世纪的那种曾经统治过生产和财富分配的制度被自由市场的竞争体制所替代。”⑦这种观点,即经济发展和工业革命作为能够积极发展时期的一个特殊案例,最好的解释就是“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公众的市场意识。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帝王时代之所以没有实现工业化的疑问就似乎迎刃而解了。他们只需要承认一个事实,即中国是“东方暴政”的典型。这一论点历史悠久,可以上溯到马可·波罗时代。⑧在19世纪和20世纪,经过精心和系统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欠发达是“高压(极权)政府”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结果,这已经成为专家一致认可的解释。⑨

  关于“西方如何致富”的问题在很多出版物上都可以看到“斯密派”的观点。当然,我们会发现,这些文章之间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总的来说,所有这些文章,最后都要涉及到一个“强而有力”的结论,那就是,导致西方经济世界之所以发达而强大的主因,就是它无一例外地实行了自由的市场机制,这种观点现在已经是人所共知了。⑩这一系列原因的背后可以到戴维·兰德斯的《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来找寻答案。⑾在过去的数十年中,他的论著毫无疑问是西方崛起的最好注脚。关于西欧或者西欧新教派尤其是英国新教派的工业化以及为什么(英国)比想象的更加富有,戴维的解释是多方面的。但在此过程中他强调国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个命题体现在他的英国如何成为工业化国家的广泛论述中。根据他的研究,工业化只有在政府的强有力支持下,市场机制才能够淋漓尽致地发挥其作用。⑿他认为,市场的作用是欧洲“个别化”、“特殊化”的核心。政府的功能就是创制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市场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当他想得知欧洲创建文明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时,欧洲的独有特色及工业化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为他提供了圆满的答案,他在文章中总结到,“最后…我还是要强调市场的作用。在欧洲,企业享有充分的自由。政府鼓励革新,政府及相关团体对市场的干预活动和对革新的消极态度得到了抑制。”⒀我敢肯定,他的论述和威廉·易斯特里的观点不谋而合,即“富国拥有市场的自由,穷国拥有官僚的专制。”⒁

这一经典论述经常被持有古典或新古典主义思想的经济学家所拥趸:自由和完全竞争这只无形的手是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保证。几十年前,所谓的“新体制经济”对西欧的经济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一影响让我们重拾经济发展的历史,虽然经济史学家比一些“冥顽不化”的经济学家更能意识到体制或制度的重要作用,而后者只能靠致力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同行们的提醒才能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道格拉斯·诺斯,作为一名主张新制度经济学的学者,和其他经济史学家一样,发表了大量关于西方崛起和英国经济发展方面的论文。⒂他的研究预示着改造或革新经济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虽然这样说起来有些夸张,但诺斯与他的同行们在推进新古典经济学并扩大其理论的解释基础方面一直默默耕耘。在国家作用的论述上,他比“斯密派”的那些学者走得更远,其观点更加详尽和精炼。当然,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诺思与许多新古典经济学的学者们在论述或理论阐释上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但他们的分析逻辑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⒃



传统的观点:一个帝国时代主张暴政和“东方化”的中国



  在对中国帝国时代的经济历史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一些传统的观点依旧在干扰我们的视线。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出版物把中国的清朝描述成一个充满“暴政”和“落后”的时代。在兰德斯描述西方如何崛起和东方如何落后的论述中也持有同样的传统观点。在他的作品中,中国的清朝是一个充满暴政甚至极权主义肆虐的国度。他认为,在中国的清朝或帝国时代的整个历史进程中,都是被反对发明和革新的统治者左右,企业的发展受到压制,对外国的影响持消极态度。他认为整个帝国在各个方面都无法和西欧相提并论。⒄兰德斯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受到汉学家爱丁·波兰兹的影响。⒅爱丁的论断对20世纪在西方最具影响力的历史学家佛纳德·博拉戴尔的影响也非常巨大。在佛纳德的著作中,无一例外地也把中国清朝描绘成“没有变化”且“不求变化”的一个朝代,它更象是一个高度集权和反对资本主义的密封容器。⒆在他的同事阿兰·皮睿菲特发表于1989年的一本畅销书中,同样把中国看作是“不思进取的帝国”。这本书还提及了1792年到1794年英国使者出使中国所看到的“两个文明的冲撞”。⒇这样类似的观点举不胜举。埃里克·琼斯(EricL Jones)关于欧洲奇迹的著名著作中(1987,165),作者引用了温武德·雷迪Winwood Reade)写下的一句话:“财产是没有保障的。这个阶段是亚洲全部历史的充分写照。”(1925,108)[21]

关于中国近代早期的发展,在西方史料中,无论是马克思学派还是斯密学派,就此问题所展开的论述分歧越来越小。正象19世纪那样,持两种政治观点的学者始终认为清朝统治下的中国政府是暴政和极权主义的代表,并坚信无论它做什么,都不会带来发展,更枉谈在这样一个社会与经济体内部会产生出一个资本主义来了。然而,即使如此,还是有许多西方学者对此类观点不以为然。马克思学派的历史学家如黑尔·盖茨、苏切塔·马祖达、罗伯特·布莱尼和克利斯特法·伊斯特,当他们谈论起中、英之间的差别时,会从诸如生产方式、财产关系、土她所有权、等级制度和政府在维持或颠覆现存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等诸多方面,来观察这两种迥乎不同的社会在历史演进路径中所呈现出的差异性。[22]新马克思学派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在他颇具影响力的关于现代世界体制的著述中对这些老生常谈并不感到奇怪,因为在他看来,中国的帝国时代确实没有象16世纪的西方那样使资本主义得以动态发展:“一个帝国如以政治为中心必有其利弊。利在于通过强权(贡物和税收)可以保证经济的流向从边缘向中心汇聚,并且获得贸易上的垄断优势。弊在于官僚会使更多的利润流向政府,特别是压迫和剥削导致的民变会增加政府的军费开支。”[23]文章的后一部分当提及中国清朝时,几乎每一个观点都和上述观点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英国的历史学家李约瑟在中国历史问题的研究上比任何人都付出得更多,以期望改变人们的传统看法,特别地,当他考察中国古代的科技史时,受到了历史上拜金主义的影响,指责中国科技的发展受到的抑制应该归咎于它的封建官僚体制。[24]自从马克思针对中国著书立说以后。这一观点始终没有改变。



非同寻常的视角:英国军国主义的财政策略和中国悲天悯人的家长式的农业制度



  根据最新的一项有关英国和中国的历史研究方面的文献的调查,我们发现,来源于19世纪的许多陈词滥调继续被不厌其烦地如法炮制。至少部分解释来源于我上文提到的那些老生常谈:它们和那些主流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就何为“有效治理”和“高效经济”的认同一拍即合。没有任何流派的社会科学家们能够脱离这类传统观点的影响。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说,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的作用是不容否认的。国家会极大程度地使竞争更加自由和公正,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平稳运行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就象一只“无形之手”,会使价格更加公平。毫无疑问,人们在这些文献中一定会注意到“新自由”或者目前的一个颇为流行的说法,即“华盛顿共识”。[25]如果出现了什么差错,国家就会为破坏这种规则而难辞其咎;如果经济发展顺利,那肯定就是淹正廉洁的国家的功劳了,国家的标准角色就是“守夜人”,不干预市场,但要为市场机制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制定政策。勿须调查,对这么明显的问题还用得着持怀疑的态度吗?

  “斯密派”学者一直把重心放在市场机制、私有财产和私有企业上,但解释西方崛起的问题并没有在西方学者中产生什么巨大的影响。它与马克思学派的观点一直分庭抗礼,后者对“原始积累”和(国家权力的)“强制原则”的论述反倒引起了西方学者的高度关注。对(国家的)“有形之手”,即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学者们一直把它作为探寻西方财富本质和根源的重要依据。象埃里克.威廉姆斯这样的学者,他本人认为谈论英国资本主义就是要涉及到奴隶制,[26]有些学者借用沃勒斯坦的论点解释以“西方”为“中心”的发展应和其他“边缘”地区的欠发达对应来看。[27]并非巧合,埃里克·霍布斯曼把其著述冠名为《工业和帝国》,[28]这本书讨论的是1750年到1968年间英国的社会经济的历史演变。帕特里克·奥伯兰近期提到英国历史时也认为,贸易、经济、国家财政和帝国的扩张密切相关,他的这一观点被很多人认同并不断被更多人接受。他同时阐明持有上述观点的人并非是马克思的忠实信徒或极端左翼分子。[29]特别地,在约翰·布鲁弗在其所著的《力量的来源:战争、金钱和英国》[30]一书中就明确说过,对“漫长的18世纪”中的英国经济来讲,那种“国家的作用相当微弱”的观点一经面世即遭到广泛质疑。相反,对布鲁弗所说的,“英国是一个繁荣的而且十分重视军事财政策略并极力发挥国家的重要作用”的论点,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同情、理解和支持。

  许多研究近代西欧演进史的学者们不再低估西欧经济历史中国家的作用。在许多研究中国清朝的历史学家中,我们也能发现他们在观点上的变化。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那些与“主流见解”持相反意见的新论述的产生与发展。例如,在描述清朝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时,这些学者不再简单地把清廷说成是暴君,是抑制经济增长的刽子手,是经济发展的反对者了。过去那种一直认为中国是一个极具“东方化”的国家,暴君的统治一直干扰着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也已经越来越过时了。许多学者不再相信中国一直有一个清一色的、前后一致的并且总是反对贸易和反对通商的政府在操纵一切,而且也不再简单地把中国看成是一个一成不变的“集权经济”的国家。通过阅读诸多研究文献,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学术界的这一重大变化。我认为,与其说中国是一个集权经济的国度,无如把它恰当地描述为奉行了“家长式农业制度”的国家更具有说服力。[31]根据这一观点,与那些主流学者们的看法大相径庭,中国的经济演化反而是沿着斯密派路线走的,它的国家反而没有象西方国家,如英国那样,在工业革命时期,政府的作用巨大,军事集权的色彩十分浓厚,中央政府保持强而有力的财政汲取权,以便为它的军事征服和海外贸易提供必要的条件。然而,对于中国来讲,其拥有众多的小的生产商和消费者及众多的具有相当规模和高度一体化的市场。在漫长的18世纪,中国被认为是商业化市场经济时代——或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一个商业社会”——政府只在人们的生活面临危机时才对市场机制予以干预。[32]王洛宾在论及中国的经济生活时认为,政府并非被游移不定的暴政所控制,而是(相对)“仁慈的”和高效的。中国政府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和优势,特别在农业方面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财富和安全的追求甚于对个人自由的期望。当然,政府毫无疑问想对公众生活的某些方面进行控制,至少对其进行操控和管理。当国家和人民的主要利益都没有受到威胁时,你有理由相信帝国政府的经济政策绝对受到拥戴。这一观点的拥护者承认这基本上是一种保守的观点,即政府和人民都在维持原状而并非求变求发展,用威尔的话来说,这完全有可能导致“量的增长”而非“质的发展”。再者,西欧政府是否真正把重心放在为人们创造财富上?只要我们没有误入时代错误的陷阱,我们就会把中国清朝看作是一个“福利国家”,而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以后我会更进一步解释这个概念。

  西方对于中国帝国时代的经济生活中的政府作用的普遍看法,其中部分论断坚信中国政府是以抵御外国货和外国人,尤其是西方人士,来保护中国经济的。当然,没人否认中国和其他国家有着广泛的经济往来。但这种解释只能说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往来仅限于物物交换,而这不能算作正常的“贸易”,这种物物交换更象是“进贡”。现在有关这二者如何区分的争议依旧很大。我们现在读到的许多出版物都简单地把“进贡”解释为贸易,因为有许多贸易紧随“进贡”之后或在“进贡”掩护之下进行。[33]现在,关于中国帝国政府对外贸的不断干预的观点也受到了众多研究者的排斥。在西方学术界,这种观点越来越认为,帝国政府对外贸的干预是因为要阻止中、西方的实际上的不断在加深着的接触。确实存在着干涉、监督甚至于控制着这些接触的因素,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两个词之间确实有着很大的不同,即官方的政策和现实的存在是有区别的。更为关键的是,中、西方贸易只是中国贸易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并且这一部分贸易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预。修正主义者在此情况下渐行渐远。根据王洛宾的解释,“中国政府(和西欧各国相比)在内、外贸方面的干涉”并不多。[34]还认为,“…中国在长期的内、外贸上的国家政策方面更鼓励走‘斯密派’的路线,有时甚至超越了欧洲当时的惯例而寻求贸易的发展。”他甚至认为,“西方的商人比中国的贸易伙伴被课以更重的税收并更易被敲诈。”[35]

  在主要的一些历史资料中,中国政府闭关锁国的政策长期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政府排外情绪的延伸,独裁和中央集权成为对外政策的标志。针对这个话题的一些西方文献中,几乎都会看到乾隆皇帝的标志性文字,它是在马嘎尔尼出使中国后写给乔治三世的一段话。这些文字被认为是对外贸进行抵制的一个缩影:“我们的大清帝国拥有丰富的资源,国土的资源享用不尽。没有必要用我们的特产和从外国蛮夷那里进口的产品进行交换…我们从来都不稀罕你们的玩艺,我们一点也不需要你们的洋货。”[36]

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到许多类似的字眼。例如兰德斯和皮睿菲特曾多次提到这次出使的失败,看起来这并非偶然。如今许多研究中国清朝的西方历史学家并不认为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和封闭的国家,甚至在谈到西方人和其观念时也并非一味持排斥的态度。乔娜·威利科恩曾经在文中写道,“从16世纪晚期到18世纪晚期,中国对欧洲兴趣颇大,尽全力与西方沟通。”[37]正象约翰·霍布森说的那样,中国近代早期并非是“封闭的”和拒绝向优越的欧洲学习,相反当时落后的欧洲却向“优越”的中国取经,而当时的中国并不需要向欧洲文明“讨要”。[38]这意味着(学术)观念上的巨大转折!



进一步的修正:中国和西方是否在近代早期非常相似?



在许多研究专家中盛行的说法已经出现了,即对中、英两国在近代早期的样子已经有了重新的认识,虽然并未完全颠覆原有的论断。至少有两种关于欧洲的不同版本:一个说法是当时的英国是一个崇尚自由放任的状态,另一个说法则强调其财政和军事的扩张政策以及重商主义的盛行。当谈到中国时,虽然对于中国当时的暴政依旧有所描述,但学者们倾向认为,“家长式的土地共享(制度)”已经在中国渐渐盛行,虽然它还未占据主导地位。王洛宾在用“家长式的土地分配制度”来诠释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时,毫无疑问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作者,他非常赞同“加州学派”的观点,即西欧和中国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差甚微,这使他在致力于研究西欧和中国国家形成的“主题”上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如果你相信上述论断的话,你当然就会折服于西欧与中国在政治、经济与社会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差距这样的说法。许多学者都已“纷纷下马”,臣服于这种“有力的论断”。

  伊薇琳·罗斯基在谈到国家形成和建立时指出,她看到了中西方的相似性:在近代早期,西方诸国在国家收入、巩固领土、行政集权和文化融合方面加快了步伐。[39]彼德·C·皮杜在《中国向西进发》一书中写道,如果象过去那样把中国当作一个封闭的帝国,把欧洲视做一个扩展而又开放的国家体系,这种极力夸大两者差距的做法已经非常不明智了。让我从这本有趣的书中引用一些句子,例如,“清朝的早期并非是封闭的、平稳的、统一的‘东方帝国’,而是调动一切军事力量向外扩张的国家组织。”[40]根据他的观点,再一味地认为“…欧洲的国家体制是充满多元化的竞争或者倡导地域核心论的组织”并且“简单地把西欧和欧亚其他地方参照对比,这已经是错误的看法了”。[41]他认为,直到18世纪中期,整个欧亚地区在商业交流和军事力量上已经势均力敌。可是他不认为从那时起中、西方的发展确实开始产生了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越来越明显。然而,自18世纪中期起,由于和俄罗斯划定疆界并且平息了内蒙准葛尔的叛乱,中国的统治者就自认为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国家大业,因为整个帝国不再受到来自欧亚中部草原的威胁了,从此帝国也失去了活力和生气。[42]

有些学者甚至想在这“惊人的相似”中找到帝国主义的影子。罗斯基就毫不讳言地宣称,中国清朝和西方国家的相似点证明了“帝国主义者”是最好的注解。她认为,“在近代早期的历史资料中经常忽略后起的一些帝国,如东欧的哈普斯堡、俄罗斯帝国和清朝帝国,表明了西欧中心论的固执偏见。”[43]她甚至抱怨说“这些历史的古怪偏见把西欧冠以“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而把中国、祖鲁人和其他地方称作“帝国建筑”即帝国赖以建立的“基础”,这就把欧洲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一种局面,“因为人们认定能够形成世界力量的殖民主义是近代帝国的最佳解释,虽然在工业化和高科技时代这种国家的扩展方式被认为是一种时代的错误。”[44]罗斯基在解释麦克·阿达斯的论述时写道,“清代满洲帝国和英、法、荷在南亚和东南亚的殖民主义有许多相似之处…”[45],“清朝帝国主义以及满、汉和其他清朝子民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得到世人的瞩目。”[46]阿达斯在他的著作中强调,在中国清朝和西欧各国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确信罗斯基也会认同他的观点。问题是人们都把目光聚焦在这些相似性上。[47]



许多其他的观点。没有过多的数据支撑



  “重现国家的本来面貌”此时在社会科学领域非常受宠。[48]因为我们并不缺乏近代早期中、西对比上对“国家”这一概念进行详实讨论的相关资料。可是在关于“大分岔”这一问题的争论中,这些曾经起到重要作用的详尽说明已经不象以前那么重要了,因为那时的学者们只了解“资本主义”的英国,因此注定要比“暴政”统治下的中国在经济上更具备成功的条件。现在有一种倾向,认为这些现存的区别并没有在最终产生多大的在历史演化路径上的“分岔”,仔细看来确实没有那么大。以我所见,甘德·弗兰克的见解是一个特殊情况,因为他简单笼统地认为,国家或任何其他体制并非是解释历史演化路径出现“分岔”的唯一的原因。依他的意见,其他因素也象国家一样,在解释制度变迁的“大分岔”方面没有什么新意。[49]彭慕兰却认为,在中、西方演化分岔的差异上,国家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特别是当他象布劳德尔和沃勒斯坦那样来阐明现代早期的中国缺乏“资本主义”时,他更是强调国家的重要作用。[50]当他们在解释现代早期资本主义时,他们故意把其描述成“重商的资本主义”,在此情况下资本得以从长期贸易中累积起来,市场并非是自由的和完美的,相反,却始终处在被垄断和被操纵的状态。这样的体制如果没有国家这只“有形之手”的干预和支持,是不可能存在的。[51]但许多研究“大分岔”的作者们并没有详细解释西欧各国和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政府在宏观调控机制得以形成并有效运行中是如何发挥其特有的作用的,更重要的是他没有详述政府在政策上的所作所为以及这些国家是如何发展起来并成功地实现了工业化的。

  在王洛宾的《中国变革》这本书中,最为系统的中、西方比较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国家形成上。正如上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王洛宾阐明的立场非常明确,他认为,只用“欧洲中心论”的观点来讨论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演化路径上出现的差异性并且只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国家形成是极不明智的。但令人惊讶的是,他在论述中没有使用量化和实证的方法,也没有进行系统的框架分析。但这并没有妨碍他对中、西方国家形成的过程以及所出现的演化路径的差异进行逻辑分析。他认为,这个差异在工业化之前并没有影响到经济,而且也没给工业化带来什么。[52]值得注意的是,他对“欧洲”所下的定义也是含糊其辞的。[53]

  皮杜在他最新著作中论及“重现国家的本来面貌”时,强调了国家的重要性,并阐明国家在历史演化的“大分岔”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但遗憾的是他同样没有用量化的方法来为这种国与国之间及中、西方之间所出现的历史演化“分岔”提供一种系统性的解释框架。或许他可以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关于18世纪后半叶之前的中、西方差别并不大。实际上,照我看来,说那时中、西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这种说法依旧是令人怀疑的,我甚至认为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观点。[54]伊薇琳·罗斯基在关于中、西方发展过程中的相似性也有类似的深入探讨,并指出这些地区都可以被统称为“近代早期”。[55]我的论述类似于霍布森和韦斯,因为我只把视角放在中、英这两国比较上,而且我的研究集中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因此我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详细和更有深度的分析。[56]

为了给实证性的学术研究提供永久性的基本要素,我们现在需要的是能够运用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如果可能的话,有必要运用量化的和比较的方法来判断争议和分歧颇大的这些观点。我希望通过本文来阐明这些要素。我将会就中、英两国国家的重要性、功能和作用的差异展开讨论,并就这些方面给两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的重要性和深刻意义进行详细的论述。



焦点:我不会做的和我不能做的



  我会尽我所能在两国的比较研究方面做到更多的量化(数据化)、结构化且系统化。我将首先描述正在探讨中的所谓国家的“硬件”:即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人口方面。接下来我将把重心放在经济政策和体制上。为保证文章的可操纵性,我将放弃法律和产权方面的探讨,因为在其他文章中会有对此问题的详尽论述。我曾在一些文献中读到关于中国私有财产的正常化,这甚至已经成为一种规则,虽然中、西方会有很多重要区别。对我来说,似乎在中国私有和国家的产权上不象西欧那样正规。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最重要的产权方式,也不象西欧那样绝对化和个人化,而是更具局限性和集体性,而其“有条件的销售”这一概念依旧重要。[57]当谈及法律,很多专家认为书面合同在现代早期的中国非常普遍,而且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西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58]关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争论现在更多是集中在产权方面,但人们对所谓“法律条例”的重要性的解释也相当宽泛。在马克斯·韦伯所有关于“西方个人主义”的出版物中,他在发现法律系统的功能和其是否理性、正常所表现出的极大兴趣并非偶然。[59]在他的论述中,“法律秩序的可预见性、持久性、诚信度和客观性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存在的保证。”[60]我将不再触及这一有趣的题目,读者如有兴趣可以参看现有的文献。

  在我做的这些比较中,我将不怕由于“详细解释所带来的错误”,会尽我所能来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精确和可靠。我想强调的是我的论述顺序会按照“很大程度上”、“据估计”,甚至是“大概估计”来进行,因为我们探讨的是缺乏数据的时代。我们有时甚至连最重要的问题,如人口、税收、政府其他收入、工资和价格、就业人数等等,也缺乏最基本的统计数据。我们仅有的数据也是不精确的、不可靠的或者是很难比较的。例如,我们就没有如今系统的、可比较的、规范的人口普查,即使我们能够得到,也要意识到地域的随时变更从而使诸多数据缺乏一个统一的口径这样的现实问题。政府根本没有我们索要的“预算”数据。虽然听起来有些令人惊讶,但在中央管理机制下,只知道收入多少,支出多少。此外,还有定义问题:哪些可以算作税收,哪些不可以?如何区分政府的税收和其他收入?如何处理征收的税金并把它用在地方性投资上?官方的数据、定额还有金额与实际情况有多大差距?腐败、欺诈、挪用公款和泄露机密所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还有很多难题摆在我们面前,例如,有多少人在为政府工作,又有多少人在军队服役,他们得到了多少补偿,以及他们都做了些什么?实际上,所有这些数据是难以进行精确计算的。

在这方面,历史学家也要尽量审慎地使那些搜集来的数据及其相关的统计更加精确、一致。我在本文中所采用的是“很大程度上”,以期在比较分析上更加严谨,特别是关于中、西方政府在推动和阻碍总体发展上的力度,尤其是在“大分岔”上它所起的作用。收集并建立基本的实证数据是本文的中心目标。[61]





焦点:关于货币



  政府的收入和开支在本文的分析中将起到核心作用。它是用不同国家的货币单位表示的,英国是英镑,中国是银两。为使数据在文章中派上用场,我们必须了解两种货币的相对价值。我们把括号内的在术语上被称作为“流通媒介”的货币,如英镑和银两看作是“记账单位”,也就是说,它们的价值将根据所包含的一定数量和一定纯度的金属银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并非真正的(银)铸币。中国其实并没有任何的官方发行的银币。英镑和官(库平)银[62]其实只是一种简单的“度量”手段。[63]关于英镑和官银的相对价值这个问题并不难解答,至少我们可以把官(库平)银作为我们(计算汇兑率)的出发点,再考虑一单位银量中包含了多少金属银,又代表了多少的英镑。在我们的论文所涉及到的年代中,1英镑相当于111克纯银和3两银子。我们由此可以推算出官银相当于37克纯银。[64]我将在本文中系统地采用这种兑换率以便把英镑兑换成银子,或把银子兑换成英镑。当我们谈到其他货币时,如荷兰盾、法国里弗(一种古老的货币)等等,我将根据它们所代表的一定数量的金属银来给出它们对中国的银两,或其他货币的兑换率(汇率)。此种方法正象我们今天用美元来表示许多货币一样,我希望在我所拥有的所有数据之间建立起某种(不同货币间)可比性(即兑换率)。这些(货币间的)兑换率并非学者的臆测。银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基于它的价值,在近代早期市场上它是一种重要的商品。19世纪30年代以前,曾有大量的银子从西方流人中国。实际上它在世界各个角落都作为货币使用。在中国,那时候银子还不是铸币,但毫无疑问,银子在功能上却起着“货币”的作用,人们还是不得不用它来支付并用它来体现货物的价值。[65]在英国,货币通常是要与银子进行兑换的,每1英镑大约可以兑换111克银。这样,我们这里就可以用银子作为兑付手段,用银子来表示其他货币的内在价值。因此当1797年它被暂缓作为兑换其他货币的“计账手段”的时候,当务之急就是恢复其本有的可兑换其他一切货币的特殊地位,但直到1821年才完全恢复银子在历史上充当“货币的货币”的重要角色。

  当然我们在用货币兑换银子和用银子兑换其他货币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官方可以更改货币的纯银含量,如可以降低含量,可以随意改动它的价值,而银子本身也会因为在使用过程中被反复磨损而改变其成色,造成银子不足斤两从而降低了其本有的价值。我曾经系统地使用过由官方规定含银量的各种货币。西欧和美元的含银量在85%和90%之间。俄国卢布和日本的含银量大大地少于85%。这可以方便我对其及时调整。中国的官银据说是接近100%的纯度。有时计量和测算不能按照标准来进行:所谓的纯银并非纯度达到了100%的标准,只是一种称谓罢了。帝国政府或许只认可含量在95%到100%的银币。[66]如果我们把这些碎银子打成银锭,在此过程中就会丢失一些金属。中央政府在征税时,会收纳税者的“锻造费”,因为每年收上来的税银都会损失由于重新打造、重新冶炼和旧币回炉的一些费用。在清朝,这个费率上升到3%。[67]在此我想重申的是英镑和银子之间的兑换率(如1镑相当于3单位银两)是基于当时的实际费率和它们所代表的含量。可是也有许多实例表明一些货币相对另一些货币或金条有“溢价”的存在。如来自于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人们使用的美元就是以更高的含银量和纯度来“裁定”与中国某种货币的比值的。用清朝皇帝的话来说,“那时,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的人们只用重量来衡量美元的价值,货币所含的金属量是主要的参考标准;然而在其他地区或在其他朝代中国人只考虑货币的表面价值,而忽略其本身的价值。”[68]很明显,美元被认为是可信度较高,特别是和其他相同含量的货币相比较易使用的一种货币,因此它的价值就应该定的较高。据史料记载,本世纪末它的币值已经溢价50%。这或许有些太高,但较高溢价的存在却是事实。[69]我们还可以在中国发现这样的实例,如“金锭”经过证实,比金条还要值钱,就象金币比非货币金条值钱一样。[70]

不同国家使用他们彼此(流通)的货币,即使用官方汇率,或者利用象银子这样的“记账货币”来计算各自的(政府)收入和支出的价值,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需要慎重对待的过程,因为你并不清楚这种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有多大。基于此,我想尝试用实际的经济量或比率,例如,考虑用价格水平,或者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并进一步采用人均基数(量)来表示政府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所有这些不同的方法都是用来测量(表示)数字所代表的经济意义的。



焦点:关于人口和政体



  如想尝试度量宏观经济政策对政府收入和开支的影响,当然需要了解我们涉及到的这些国家的人口规模。近代早期历史给我们提供的这些数字并非准确无误。对于我们随口一说的“英格兰”或“大不列颠”来说,必须区分不同时期它是由哪些不同的地区构成的。1801年,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宣告成立。它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自从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是一个共同体了。对威尔士来说,在17世纪的(几乎)全部地区和18世纪的大部分地区,其可靠的、值得信赖的人口数据非常缺乏。但我们知道19世纪20年代它的人口还不到100万。英格兰1680年的人口不到500万,1800年几乎达到900万,1850年则超过了1600万。因此,我们不难判断17世纪80年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合计还不到600万。到了19世纪20年代,这一数字就一跃而为1300万,1850年则将近1800万。1707年苏格兰又加盟到英格兰和威尔士所结成的联合王国,这就形成了今天的大不列颠。但直到19世纪早期,苏格兰人纳的税也没有落入伦敦的腰包。所以针对那个时期,我列举的税收数字只能涉及到英格兰和威尔士。19世纪早期,苏格兰的人口有200万,18世纪中叶人口只有150万,19世纪50年代人口也只有300万。1801年爱尔兰的加盟形成了最后的,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大不列颠王国。爱尔兰人口众多,1801年逾500万,1841年超过了800万。[71]它人口的大幅度下滑始于19世纪40年代的“大瘟疫”。总的来说,对“英国”这种简单的称谓,我的重心是放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上。因为苏格兰在19世纪才成为大不列颠王国的一部分,众所周知,爱尔兰到了很晚才历尽艰辛成为大不列颠的一部分,因此在论及诸多的金融问题时,我们可以对它忽略不计。正象欧洲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英国”是一个“大熔炉”,是一个“君主制的大熔炉”。[72]1707年苏格兰成为大不列颠的一部分,虽然它们共同拥有一位新教统治者,有着统一的立法和唯一的自由贸易体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在政治上是高度统一的。[73]许多爱尔兰人认为他们联合王国所处的地位更象是一个半殖民地而非联邦国家的一员。[74]至于税收、国家收入的用途以及对国债的义务,英格兰和威尔士一直和苏格兰及爱尔兰享有不同的待遇。令人关注的是,通过研究,我发现“航海法”最初是属于英国人的。这一立法明显对英吉利海峡诸多岛屿和苏格兰,特别是爱尔兰非常不利,甚至把他们排除在最惠国待遇之外。

在本文所作的比较中,我认为了解国家领土的规模也非常重要。从某种角度来看,我将给出西欧一些国家当时的规模,他们的国土面积肯定会小于目前的规模,在此我们会涉及到德国、意大利、偶尔涉及到比利时,还有奥地利,当时它只能算作一个庞大帝国的中心区域,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其他国家因其现有国土面积和近代早期差距不大而忽略不计。英格兰和威尔士总的面积是150000平方公里;苏格兰是76000多平方公里;爱尔兰,包括北爱尔兰大约有80000平方公里[75]。法国是544000平方公里;荷兰或称荷兰共和国是41000平方公里;比利时30000平方公里;卢森堡2500平方公里;现在的德国是357000平方公里;西班牙是504000平方公里;葡萄牙是92000平方公里;瑞士是41000平方公里;奥地利是83000平方公里;意大利是301000平方公里。[76]如果我们把这些国家作为整个西欧合在一起,包括大不列颠和整个爱尔兰,是230万平方公里。1700年这些国家大约有7500万人口,1820年大约达到10000万人。[77]特殊的数据应在特定的情况下给出,这样才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帮助。关于英国和其他西欧国家帝国时代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我会在帝国主义那一章里详细列举。[78]只需粗略地一看,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得知,17世纪80年代到19世纪40年代,我们只能大概统计一下中国的人口。明清转折时期,即17世纪80年代,在文献中我们遇到的数字就有很大的不同:从邓肯统计的5000万到其他一些人统计的14000万,马丁统计的至少有2300万。[79]清朝末期即19世纪30年代,人口大约有40000万。[80]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中国清朝,作为一个大国,它在不断地征服和吞并其他地区的过程中不断壮大。

那时的清朝拥有93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81]“真正意义上”,有18个省份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的“腹地”,人口以汉人居多,面积大约不到400万平方公里。[82]现代早期的中国经常被视为“一个帝国”。在强调18世纪中国扩张前更象一个国家而不是一个帝国上,皮埃尔·威尔虽然很有说服力,但为了简便起见,我还是愿意把它称为帝国。[83]可是我还要进一步解释威尔的主张。首先,我们要了解这18个省包括西南部的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和云南,因此援引马德琳·泽林的话说 “18世纪20年代以前,大部分地区由非汉人占据,在此政府只发挥有限的作用,社会处于无序状态。”[84]再者,清朝的统治从一开始就包括蒙古,特别是满洲,当时它们都有特殊的地位。直到19世纪50年代,俄罗斯从中国掠走了大部分满洲以后,“他们的”满洲拥有逾12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最后,直到17世纪80年代,拥有36000平方公里的台湾才回到清朝的怀抱。

然而,清朝“帝国大厦”最风光的时候始于17世纪末期,那时除了内蒙,后来的“外蒙”也成为了帝国的一部分。我们现在所谈论的这个地区非常广阔。仅内蒙的面积就达到120万平方公里。现在的蒙古共和国,即原来的外蒙,面积为150万平方公里。18世纪被称作“青海”的地区也被清朝占领。面积为720000平方公里。巨大的“新疆域”即新疆在18世纪也被收归清朝,虽然国土面积有些变化,但也有160万平方公里。同一时期清朝在西藏的影响和权威也在不断增长,其现在的面积逾120万平方公里。[85]

  18世纪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帝国。据邓肯记载,1812年它拥有115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凡纳甚至认为19世纪上半叶清帝国的国土面积已经达到了顶峰,几乎有1350万平方公里。[86]即使我们把一些很小的地区忽略不计,它也是一个综合实体,许多地区都是在清朝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之下,但它们有各自的行政管辖权。对此,我在以后探讨中、英帝国主义时再详细论述。关于“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腹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口规模,我还要在以后进一步探讨。因为在此之前这些数据还没有记载下来。乐观一点说,1800年的最高人口数字统计也还是比清帝国(实际)所拥有人口少上十分之一。

不同国家的实际面积和人口数量的差别,我会在后面继续探讨,这样我就可以解答一个问题,即帝国治下的人口、规模究竟能给“(行政)治理”带来多大的便利,又能给“(行政)治理”带来多大的难度。或者笼统地说,按每一平方公里或人均计算治理成本来衡量的话,究竟是小国高(低)还是大国高(低)?就我所知,并无确切答案。即使有,有关现代早期中、英两国对比上我们也缺乏必要的、精确的数据。人口众多的国家在和邻国进行战争时,只需动用庞大人口的一小部分就可以把对方打败。然而,即使一个大国出动再多的军队,与那些需要征服的广大边界比较的话也会显得微不足道。治理一个大国肯定要比小国付出更多的成本和精力。按每平方公里和人均来计算建设成本的方式比较一个人口稠密的小国和一个人口稀少的大国,前者的成本肯定要低于后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小的岛屿肯定要比广袤的大陆更易治理。当然这里面会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们很难得到统一的答案。再者,解释各式各样的国家其政府的统治功能究竟是强是弱并非本文的主要目标。


注释:

  ①Kenneth Pomeranz,《大分岔》,《中国和欧洲现代经济的形成》,普林斯顿,2000。

  ②Peterc.Perdue,《中国向西进发,清朝占领欧亚中部》,剑桥和伦敦,2005:536—542。

  ③参看Jack A.Goldstone,《西方是崛起还是衰落?对社会经济历史的修正》,《社会理论汇编》,1998(18):157—194。“加州学派”代表人物有Kenneth Pomeranz,Roy Bin Won9,Andre Gunder Frank,Peter C.Perdue,Evelyn Rawski,Jack Goldstone。

④参看KennethPomeranz,《大分岔》,《中国和欧洲现代经济的形成》,普林斯顿,2000:12、16、68、241;Peter C.Per- due,《中国向西进发,清朝占领欧亚中部》,剑桥和伦敦,2005:536—539;Roy Bin Won9,《中国变革》,《英国的历史变革和经验的局限性》,伊萨卡和伦敦,1997:278—279;Robert B.Marks,《近代世界的起源》,《关于全球性和生态性》,拉纳姆,2002; John M.Hobson,《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剑桥,2004:313—316。

  ⑤出自Adam Smith的朋友Dugald Stewart。参看John A. Hall,《国家和经济发展:亚当·斯密观点的反映》,《历史上的国家》,牛津,1986:154—176。

  ⑥参看AdamSmith,《国富论》,牛津和克拉伦登,1979:463—465。

  ⑦参看《Toynbee的工业革命:关于工业革命的演讲系列》,纽约和纽顿艾伯特,1969(最初1884):58。

  ⑧参看Joan Pao—Rubies,《东方的暴政和欧洲的东方主义:Botere给Montesquieu》,《近代早期历史期刊》,2005年第9卷第2期:109—189;Gregory Blue,《近代中西社会思潮》, Timothy Brook和Gregory Blue编,《中国和历史资本主义》,《汉学知识家谱》,剑桥,1999:57—109。

  ⑨参看Gregory Blue,《近代中西社会思潮》,Timothy Brook和GregoryBlue编,《中国和历史资本主义》,《汉学知识家谱》,剑桥1999:57—109;Timothy Brook,《中国的亚洲生产模式》,纽约,2001;KarlA.Witffogel,《东方暴政》,《权威下的比较研究》,纽黑文和伦敦,l957。

  ⑩Jean Baeehler,John A.Hall,Michael Mann编,《欧洲和资本主义的崛起》,牛津,1988;Ernest Gellner,《犁、剑还是书》,《人类历史的结构》,伦敦,l988;John A.Hall,《权力和自由》,《西方崛起的原因和结果》,牛津,1985;Peter Jay,《通向财富之路》,伦敦,2000;Eric L.Jones,《欧洲的奇迹》,《欧亚环境、经济和地缘政治》(第三版),剑桥,2003;Eric L.Jones,《成长的重现》,《世界史上的经济变迁》,剑桥,1988;David S. Iandes,《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纽约和伦敦,l998;Alan Macfarlane,《现代之谜》,《自由、财富和公平》,贝辛斯托克,2000;John P.Powelson,《数个世纪的经济奋争》,《欧洲和日本的相同之路以及和第三世界的比较》,安阿伯,1994;Nathan Rosenberg和Luther E.Birdzell,《西方如何变富:工业世界的经济革新》,纽约,1986;Sir John Hicks,《京津史》,牛津,1969。

  ⑾David S.Landes,《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纽约和伦敦,1998。

  ⑿David S.Landes,《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纽约和伦敦,1998:119—217。

  ⒀Dadd S.Landes,《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纽约和伦敦,1998:59。

  ⒁WilliamEastedy,《白人的负担》,《为什么西方的努力总是适得其反》,纽约,2006:165。

  ⒂Douglass C.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化》,纽约,1981;《体制、体制变革和经济绩效》,剑桥,1990;《如何理解经济变化的历程》.普林斯顿,2005,Douglass C.North和 RobertP.Thomas,《西方的崛起》,《新经济史》,剑桥,1973; Douglass C.North和Barry Weingast,《宪法和责任:17世纪英国政府体制的革新》,《经济史期刊》,1989,(9):803-832。

  ⒃HemandodeSot0,《资本的秘密》,《为什么资本主义东方不亮西方亮》,伦敦,2000。

  ⒄David S.Landes,《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之大》,纽约和伦敦,1998:56-57。

  ⒅Etienne Ralazs,《作为永久性官僚社会的中国,中国资本主义的诞生》,《中国人的文明和官僚》,《主旋律的改变》,纽黑文和伦敦,1964:13—27、34—54。

  ⒆Fernand Braudel,《文明史》,哈默德斯沃斯,1995,第三部分,第二章;同上,《15到18世纪的文明和资本主义》第三卷,《世界的视角》,伦敦,1984:520。

  ⒇AlmnPeyrefitte,《没有变化的帝国》,纽约,1992;《两种文明的冲突:英国1792—1794年第一次中国之征》,纽约,1991。

  [21]Erid L.Jones,《欧洲的奇迹》,《欧亚环境、经济和地缘政治》(第二版),剑桥,l987:165;Winwood Reade,《人类的殉道》,伦敦,1925:108。

  [22]参看Hill Gates,《中国的动力》,《一千年的资本主义微式》,伊萨卡和伦敦,l996;SuchetaMazumdar,《中国社会和糖产业》,《农民、科技和世界市场》,剑桥和伦敦,1998;Robert Brenner和ChristopherIsett,《英国和中国三角洲的巨大差异:产权关系、微观经济和发展模式》,《亚洲研究》,2002,(16):609—662。

  [23]Immanuel Wallerstein,《现代世界体制》,《16世纪资本主义工业和欧洲世界经济的起源》,纽约,1974:15。

  [24]Joseph Needham,《巨大的转变:东西方的科学和社会》,伦敦,1969:197。

  [25]参看Wikipedia,网络百科,Joseph saglitz,《全球化和它的抱怨之声》,伦敦,2004;Robert wade,《市场的管理》,《东南亚工业化的经济理论和政府作用》(第二版),普林斯顿,2004:11—14。

  [26]Eric Williams,《资本主义和奴隶制》,查佩尔西尔,1944;ReneBarendse,《阿拉伯海:17世纪的印度洋世界》,纽约,2002:495、500、注解17;Robin Blackburn,《新世界奴隶制的形成》,《从野蛮到现代,1492—1800年》,伦敦和纽约,1998:第十二章;Jim Blaut,《殖民者的世界格局》,《地理差异和欧洲中心论历史》,纽约,1993;P.J.Cain和A.J.Hobkins,《英国的帝国主义:1688—2000年》(第二版),伦敦,2002;Javier CuencaEsteban,《殖民贸易方式的比较:英国和其竞争者》, Leandro Prados de la Escosura编,《杰出主义和工业化》,《英国和欧洲竞争者,1688—1815年》,剑桥,2004:35-68;Richard Drayton,《劳动中的协同:大西洋世界的奴隶、帝国和全球化:1688—1850年》:A.G.Hopkins编,《世界历史上的全球化》,伦敦,2002:98—114;Andre Gunder Frank,《亚洲时期的全球经济》,伯克利,洛杉矶和伦敦,1998;Joseph E.Inikori,《非洲任何英国工业革命》,《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研究》,剑桥,2002; Kenneth Morgan,《奴隶制、太平洋贸易和英国经济,1660—1800年》,剑桥,2000,Kenneth Pomeranz,《大分岔》,《中国和欧洲现代经济的形成》,普林斯顿,2000;John M.Hobson,《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剑桥,2004:第三和第四部分;Robert Marks,《近代世界的起源》,《关于全球性和生态性》,拉纳姆,2002:第四章;ClivePonfing,《世界历史》,《新的视角》,伦敦,2001:第二十和第七章。

  [27]Immanuel Wallerstein,《现代世界体制》,《十六世纪资本主义工业和欧洲世界经济的起源》,纽约,1974;同上,《现代世界体制》(第二卷),《重商主义和欧洲世界经济的巩固:1600—1750年》,纽约,1980;同上,《现代世界体制》第三卷,《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扩展的第二个阶段,1730—1840年》,圣迭戈,1989。

  [28]Eric J.Hobsbawm,《工业和帝国》(第一版),伦敦,1968。

  [29]PatrickKarl O”Brien,《不容分割的联系:贸易、经济、财政和帝国的扩张:1688—1815年》,P.J.Marshall编,《英帝国剑桥历史》第二卷,《18世纪》,剑桥和纽约,1998:53—77。

  [30]John Brewer,《力量的来源》,《战争、金钱和英国国家,1688—1783年》,伦敦,1989。

  [31]Susan Mann,《当地的商人和中国的管理体制,1750—1950年》,斯坦福,1987;Pierre-Etienne Will和Roy Bin Won9,《给人民给养:中国的粮仓制度,1650—1850年》,安阿伯,1991;Jane K.Leonard和John R.Watt编,《如何获得安全和财富》,《清朝的国家和经济,1644—1911年》,伊萨卡和纽约,1992;Gang Deng,《近代前的中国经济》,《结构平衡和资本主义的荒芜》,伦敦和纽约,1999;Helen Dunstan,《建议的冲突使时代混乱》,《中国清朝政治经济文献研究,1644—1840年》,安阿伯,1996;Roy Bin Wang,《中国变革,英国的历史变革和经验的局限性》,伊萨卡和伦敦,1997;同上,《帝国的土地政治经济和近代遗产》,Timothy Brook和Gregory Blue编,《中国和历史帝国主义》,《汉学知识家谱》,剑桥,1999:210—245;同上,《探寻欧洲各国区别及近代早期的统治地位:亚洲的视角》,《美国历史评论》,第107期,2002:447—469; Robert J.Antony和Jane Kate Leonard编,《龙、虎和狗》,《清朝的危机管理和晚晴的国家势力范围》,伊萨卡和纽约,2001; William T Rowe,《拯救世界》,《陈宏谋和18世纪中国的主流意识》,斯坦福,2001。

  [32]参看Smith,《近代世界之谜》,《自由、财富和平等》,郝德米尔斯,2000:第二部分。

  [33]Takeshi Hamashita,《贸易体制的性质和近代亚洲》,A. J.H.Latham Heita和Kawakatsu编,《日本工业化和亚洲经济》,伦敦和纽约,1994:91—107;Giovanni Artighi,Takeshi Hamashita和Mark Selden,《东亚地区崛起和世界历史观》,Giovanni Arrighi,Takeshi Hamashita和Mark Selden编,《从50年、150年、500年来看东亚的再次崛起》,伦敦和纽约,2003:3—16;Gang Den9,《近代早期前中国的主要贸易》,《国际历史评论》,1977,(19):253—304。

  [34]http://www.1se.ac.uldeolleetions/eeonomieHistory/GEHN/GEHNPDF/WorkingPaper05RBW.paf.P20。

  [35]http://www.1se.ae.uk/eolleetions/eeonomieHistory/GEHN/GEHNPDF,Working Paper05RBW.pdf.P18。

  [36]Eleen H.Tamura和其他人,《中国,了解它的过去》,火奴鲁鲁,1997:88;Jonathan D.Spenee,《追寻现代中国》,纽约和伦敦,1990:122;James LHevia,《追忆过去的人们》,《清朝的礼仪和l793年的马卡特尼大使》,达勒姆和伦敦,1995。

  [37]Joanna Waley-Cohen,《北京的六分仪》,《中国历史的全球浪潮》,纽约,1999:128;Joanna Waley—Cohen,《18世纪晚期的中西科技》,《美国历史评述》,1993,(98):1525—1544。

  [38]John M.Hobson,《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剑桥,2004。

  [39]Evelyn S.Rawski,《近代早期清朝的形成》,Lynn A. Struve编,《世界历史上的清朝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207—240。

  [40]PeterC.Perdue,《中国向西进发》,《清朝占领欧亚中部》,剑桥和伦敦,2005:第十五、十六章、527。

  [41]Peter C.Perdue,《中国向西进发》,《清朝占领欧亚中部》,剑桥和伦敦,2005:527。

  [42]Evelyn s.Rawski,《清朝的形成和近代早期》,Lynn A.Struve编,《世界历史上的清朝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207—240。

  [43]Evelyn s.Rawski,《清朝的形成和近代早期》,Lynn A.Struve编,《世界历史上的清朝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207—240。

  [44]Evelyn s.Rawski,《清朝的形成和近代早期》,Lynn A.Struve编,《世界历史上的清朝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207—240。

  [45]Evelyn s.Rawski,《清朝的形成和近代早期》,Lynn A.Struve编,《世界历史上的清朝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207—240。

  [46]Pamela Kyle Cmssley,Helen Siu和Donald Sutton编,《边缘的帝国:近代早期中国的文化、种族和边界》,伯克利,2006;Laura Hostetler,《清朝的殖民企业》,《近代早期中国的人种学和制图学》,芝加哥和伦敦,2001;J.A.Millward,《超越困难》,《清朝在中亚的经济、民族和帝国,1759—1864年》, John F.Richards,《永无休止的边界》,《近代早期世界环境历史》,伯克利、洛杉矶和伦敦,2003:第三、四章;R.Kent Guy,谁是满洲人?《亚洲研究期刊》,2002,(61):151—177;Sudipta Sen,《中国满洲的新疆土和亚洲帝国历史》,《亚洲研究》,2002,(61):151—177;Pamela Kyle Crossley,《半透明的窗户:清朝帝国的历史和意识形态》,Mark C.Elliott,《满洲的方式:晚清中国的八旗和种族意识》,Evelyn Rawski,《最后一个皇帝:清朝帝国制度社会史》,E.J.Rhoads,《满人和汉人:晚清中国和共和早期的种族关系和政治权力,1681—1828年》,《国际历史评述》,1988,20(2):253—388;Lynn A.Struve编,《世界历史时期的中国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

  [47]MichaelAdas,《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比较》,《国际历史评述》,1998,(2):371—388。

  [48]Peter B.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和Theda Skockpol编,《回顾国家》,剑桥,1985。

  [49]Andre GunderFrank,《亚洲时期的全球经济》,伯克利,洛杉矶和伦敦,1998:206。

  [50]KennethPomeranz,《大分岔》,《中国和欧洲现代经济的形成》,普林斯顿,2000:第二、四章。

  [51]Brandel和Wallerstein,《文明和资本主义,15世纪到18世纪》(三卷),伦敦,1979—1984;《近代世界体制》(三卷),纽约,最后一卷,圣迭戈,1979—1989。

  [52]Roy Bin Wong,《中国变革》,《英国的历史变革和经验的局限性》,伊萨卡和伦敦,1997:第六章,142—151。

  [53]Roy Bin Wong,《中国变革》,《英国的历史变革和经验的局限性》,伊萨卡和伦敦,1997:详见各节。

  [54]参看Peter C.Perdue,《中国向西进发》,《清朝占领欧亚中部》,剑桥和伦敦,2005:第15章。

  [55]Evelyn s.Rawski,《清朝的形成和近代早期》,Lynn A. Strove编,《世界历史上的清朝形成》,剑桥和伦敦,2004:207—240。

  [56]Linda Weiss和John M.Hobson,《国家和经济发展》,《历史分析比较》,剑桥,1995:第二、三、四章;John M.Hobson.《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剑桥,2004:第三、四部分。

  [57]参看Hill Gates,《中国的动力》,《一千年的资本主义微式》,伊萨卡和伦敦,1996;Philip.C.C.Huang,《三角洲地带的农民家庭和乡村发展,1350—1988》,斯坦福,1990:第六章;M.Macauley,《世界越来越简单:奥特曼和中国帝国的法律和产权》,《近代早期史》,2001:331—352;Sueheta Mazumdar,《中国社会和糖产业》,《农民、科技和世界市场》,剑桥和伦敦,1998;F.H.Sehurman,《中国的传统产权意识》,《远东》,1956,(15):507—516;D.Wakefield,Fenjia,《清朝和共和时期中国家产的分割和继承》,火奴鲁鲁,1998;Kenneth Pomeranz,《大分岔》,《中国和欧洲现代经济的形成》,斯坦福,2000:69—107; Martin Daunton,《进步和贫穷》,《英国经济社会史,1700—1850》,牛津,1995:第三、四章;Thomas M.Buoye,《屠杀、市场和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产权的激烈争论》,剑桥,2000。

  [58]Madeleine Zelin,Jonathan K.Ocko和Robea Gardella编,《近代早期中国的合同和产权》,斯坦福,2004。

  [59]Derek Bodde和Clarence Morris,《法律和中国帝国:190个清朝案例:历史、社会和司法评论》,Hsing-an hui-lan译,剑桥,1967;W.J.F.Jenner,《暴政的历史》,《中国危机的根源》,伦敦,1992:法律一章;Madeleine Zein,Kathryn Bernhardt和Philip. C.C.Huang编,《清朝和共和时期的民法》,斯坦福,1994;Philip. C.C.Huang,《中国的民法公正》,《清朝的法律陈述和惯例》,斯坦福,1998;Phihp.C.C.Huang,《社会习俗和法律惯例:清朝和共和时期的比较》,斯坦福,2001。

  [60]Max Weber,《经济和社会》,伯克利,1978:1095。

  [61]Peer Vries,《我们是否应重新定位?》,《海外历史欧洲版》,1998,(3):19—38;AndreGunderFrank,《重新定位》,《亚洲时期的全球经济》,伯克利、洛杉矶和伦敦,1998;David Landes,《文化、时钟和比较成本》,《海外历史》(欧洲版),1998,(4):67—89;David s.Landes,《国家的贫穷与富有》,《为什么贫富差距如此大》,纽约和伦敦,1998;Kenneth Pomeranz,《煤和殖民地就那么重要?》,《世界史》,12期,2001,(12):407—446。 http://www.1se.ac.uk/collections/economieHistory/GEHN/GEHN— Workshops.htm,《政府的力量》,《世界史》,2002,(13):67—138;《由北京回到曼彻斯特》,《英国的工业革命和中国》,雷顿,2003;Richardo Duehesne,《加州是衡量世界的尺码吗?》,《世界史》,2005,(5)。

  [62]清代虚银的一种。为政府征收赋税和国库其他收支活动中称量银两的标准。中央库平一两为37.31256克,即575.82英厘。

  [63]Frank H.K.King,《中国的金融货币政策,1845—1895年》,剑桥,1965;Peng Xinwei,《中国的货币历史》,华盛顿贝林哈姆,1994:注解64。

  [64]1两=1.333盎司=1.2金盎司=37.3克白银(纯度99%),约合三分之一英镑=111.35808克纯银。

  [65]Frank H.K.King,《中国的金融货币政策,1845—1895年》,剑桥,1965。

  [66]Frank H.K.King,《中国的金融货币政策,1845—1895年》,剑桥,1965:78。

  [67]Kent Deng.《作为银子来储备的消费品和作为消费品储备的银子,明清时的国际贸易和物质生活》,伦敦政治经济科学院,2004;RayHuang,《明朝的货币管理》,Denis Twitehett和Frederick W.Mote编,《剑桥中国历史》,第八卷,《明朝,1368—1644年》,剑桥,l998:106—171、161。

  [68]参看Frank H.K.King,《中国的金融货币政策,1845—1895年》,剑桥,1965:46、86、255;PengXinwei,《中国的货币历史》,华盛顿贝林哈姆,1994:672;Yen—P”ing Hao,《19世纪中国的商业革命》,《中西重商主义的兴起》,伯克利、洛杉矶和伦敦,1986:35—44;Richard yon Glahn,《外国的银币和中国19世纪的市场文化》,《十六届赫尔辛基国际经济历史会议汇编》,2006,(8):21—25。

  [69]Eduard Kahn,《中国的货币:困扰中国的金银币调查,铜的一章》,S.J.Durst出版,1978:129。


  [70]Frank H.K.King,《中国的金融货币政策,1845—1895年》,剑桥,1965:31、73。

  [71]E.A.Wrigley,《漫长18世纪的英国人口,1680—1840》, Roderiek Floud和Paul Johnson编,《剑桥英国经济近代史》,《工业史,1780—1860》(卷一),剑桥,2004:57—95。

  [72]参看Helmut G.Koenigsberger编,《政治家和艺术大师》,《近代早期历史文章汇编》,伦敦,1986:1—25;John H.Elliott,《君主集团下的欧洲》,《过去和现在》,l992:48—71。

  [73]参看Linda Colley,《英国如何锻造国家,1707—1837年》,纽黑文和伦敦,1992:12—13。

  [74]参看Dafid Fitzpatrick,《爱尔兰和帝国》,Andrew Poaer编,《剑桥英国帝国史》,《19世纪》,剑桥和纽约,1999:421-495。

  [75]Roderick Floud和Deirdre McCloskey编,《1700年以后的经济历史》(第二版),剑桥,1994:429。

  [76]数字来自于《欧洲经济家手册》,《今日欧洲的形象、事实和数据》,伦敦,1992。

  [77]Angus Maddison,《世界经济:新千年的视角》,巴黎,2001:232。

  [78]正如前述,本文只是傅瑞斯先生十几万字论文的一个“概述”,文内所提到的“帝国主义”一章,将与全文一并另行出版。——译者注。

  [79]Kent Deng,《事实还是虚构?重新审视中国近代前的数据》,《经济历史系论文汇编》,68期,伦敦政治经济学学院,2003;Kent G.Deng,《揭开中国近代官方人口统计的真实面纱》,《人口评述》,2004,43(2):1—38;Martin Heijdra,《明朝中匡乡村的经济发展》,第九章,Denis Twitehette和Frederick Mote编,《剑桥中国历史》,《明朝,1368—1644年》第八卷,William Lavely和Roy Bin Won9,《对马尔萨斯的更正:中国晚期帝国时代的人口动态比较》,《亚洲研究期刊》,57期,l998:714—748;James Lee和Wang Feng,《人性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神学和中国现实,1700—2000年》,Frederick W.Mote,《中国帝国,900—1800年》,剑桥1999:743—747。

  [80]参看前文注解。

  [81]Robert Benewick和Stephanie Donald,《中国国家地图》,哈蒙德斯沃斯,1999:102。

  [82]参看Frederick W.Mote,《中国帝国,900—1800年》,剑桥和伦敦,1999:944—945;Benewiek和Donald,《政府历史》(第三卷),牛津,1997:1130。

  [83]参看Pierre-Etienne Will,《中国近代社会》,《历史科学社会期刊》,1994,(49):7—26。

  [84]Madeleine Zelin,《雍正统治》,Willard J.Peterson编,《剑桥中国历史》,第九卷,第一部分,《清朝到1800年》,剑桥,2002:183—229;Alexander Woodside,《乾隆统治》,《剑桥中国历史》,230~309、注解46。

  [85]Robert Benewick和Stephanie Donald,《中国国家地图》,哈蒙德斯沃斯,1999:94;Joseph Fletcher,《亚洲的清朝,1800年,清朝的鼎盛时期:蒙古、新疆和西藏》,John K.Fairbank编,《剑桥中国历史》,第十卷,《晚清,1800—1911年》,第一部分,剑桥,1978:35—106、351—408;Susan Naquin和Evelyn s.Rawski,《18世纪中国社会》,纽黑文和伦敦,1987:213。

  [86]Deng,《五味杂陈的儒教》,《第十届全球经济历史会议》,华盛顿,2006,(9):16;S.E.Finer,《政府历史》(第三卷),剑桥,1997:1130;Geoffrey Barraclough编,《世界历史不同年代地图》,伦敦,1979:174—175;Patricia Buckley Ebrey,《剑桥中国历史插图》,剑桥,1996:223、141;Albert Herrmann《中国历史地图》,阿姆斯特丹,1996:51;J.V.Beckette和M.Turner,《18世纪英国的税收和经济增长》,《经济历史评述》,第二个系列, XLIII,1990:377-402;John Brewer,《权威的支柱》,《战争、金钱和英国国家,1688—1783年》,伦敦,1989;MartinDannton,《进步和贫穷》,《英国经济社会史,1700—1850年》,牛津,1995:十九章;Martin Daunton,《请相信这个庞然大物:英国的税收政治,1799—1914》,剑桥,2001;Philip Harlin9和Peter Mardler,《“军事财政”国家到自由主义国家,1760—1850》,《英国研究》,1993,(32):44—70;Allen Horstman,Zenith,《税收:英国税收和社会阶层,1816—1842》,《欧洲经济历史》,2003,(32):111-137;R. VJackson,《18世纪英国政府开支和经济发展:度量衡上的一些问题》,《经济历史评述》,第二系列XLIII,1990,(32):217—235;RobertM.Kozub,《英国的税收改革,1700-1850》,《战争和工业化的时代》,《欧洲经济历史》,2003,(32):363—387;Peter Mathias和Patrick K.O”Brien,《英法税制,1715—1810》,《中央政府社会和经济税收比较》,《欧洲经济历史》,1976,(5):601~650;Patrick K.O”Brien,《英国税制的政治经济,1660-1815》,《经济历史评述》,l998,(41):1—32;Patrick K.O”Brien和Philip A.Hunt,《1485—1815时的英国》,Richard Bonny,《经济历史评述编》,《欧洲财政国家的崛起,1200—1815》,牛津,l999:53—100;D.Eekart.Schremmer,《税制和公共财政:英法德》,Peter Mathias和Sidney Pollard编,《剑桥欧洲经济历史》(第八卷),《工业经济: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发展》,剑桥,1969:314-494;LindaWeiss和John M.Hobson,《国家和经济发展》,《历史分析比较》,剑桥和牛津,1995:第四章.112—130。



作者简介:[荷]傅瑞斯(PeerVries),荷兰莱顿大学历史学系(Department of History,Leiden University, Doeleseeg 16,2311 VL Leiden The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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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关于“大小政府”的中西传统比较问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4-12 16:42:00 ]   作者: 秦 晖   编辑:studa9ngns



权力与责任:关于“最好政府理论”的考证



  “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这句名言历来被认为是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大社会”、“守夜人国家”等主张的经典表述。但如此有名的话最早出自何人?这却是思想史上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至今为止,英语世界最普遍的说法是:此话出自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但是现存的各种杰弗逊文集与书信中都找不到这段话。专门以搜集杰弗逊文字为务的美国杰弗逊遗产协会以及弗吉尼亚大学阿德尔曼图书馆杰弗逊电子资源库中也检索不到这段话。

  1999年,杰弗逊遗产协会主席科茨(Eyler Robert Coates)鉴于查询此话的人之多,特在网上发表答贴,指出“几乎可以肯定”杰弗逊没有讲过这句话乃至类似的话。除了现存杰弗逊文献中查不到此言之外,科茨认为此话也不符合杰弗逊关于政治与政府问题的一贯思想。他引述了杰弗逊强调政府责任的许多言论,并总结说:“最小的政府最好”的说法过分集中地关注那作为一种体制化权力的政府,但杰弗逊的政府思想则是关注作为顺从人民意愿的服务者职能,武断地让政府“管得最少”未必有助于它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科茨还考证出“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实际是19世纪前期著名的政论家、杰弗逊的崇拜者、《美国杂志》与《民主评论》的撰稿人约翰·欧苏利文(John O’Sullivan)最早于1837年讲的, 正是欧苏利文最先把这句话归之于杰弗逊。但问题在于:即便这句话是欧苏利文而非杰弗逊最先讲的,毕竟欧苏利文是个当时公认的“杰弗逊主义者”,他那句话即便不是杰弗逊的原话,至少也是他归纳出来并自以为属于杰弗逊的思想。那么杰弗逊是否确有类似的思想?科茨对此的否认就大有争议了。

  众所周知,美国建国之初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与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派进行的那场旷日持久、影响深远的论战,正是以要不要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为争论焦点的。双方态度鲜明:汉密尔顿要,而杰弗逊不要。论战中杰弗逊关于政府(尤其是中央——联邦政府)权力太大会威胁公民权利与人民自由的言论可谓比比皆是。于是针对科茨的说法,美国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提出反驳。他们认为“最好的政府管得最少”虽然由欧苏利文首言,但的确是对杰弗逊思想的正确归纳。

  与古典自由派的辩驳相反,美国与“保守主义(即古典自由主义)”对峙的“新政自由主义”(在欧洲常被认为类似社会民主主义)支持科茨的说法。事实上长期以来,“新政自由主义”一直陷于“杰弗逊困惑”。因为在传统上杰弗逊与汉密尔顿通常被认为分别倾向于下层民众和上层精英,分别体现了美国二元政治中的“左”与“右”、民主(或自由民主)与保守(或自由保守)两支传统。但是20世纪美国出现以罗斯福新政为路标的“自由主义转向”后,自认为继承杰弗逊平民倾向的新政自由主义所主张的福利国家政策却与杰弗逊反联邦党人时表现的“小政府”主张产生严重的紧张。如今科茨出来证明杰弗逊并未主张过“最好的政府最不管事”并恰恰强调政府对人民的责任,这就消除了紧张,使新政在理论上更能自圆其说。

  不过,假如杰弗逊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简单化地说就是:最好的政府权力最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必然主张政府对人民什么责任都不必负?或者说:杰弗逊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最不负责任的政府”吗?当然不。早在当年新政时代罗斯福支持者陷于“杰弗逊困惑”的时候,著名新政自由主义者沃尔特. 李普曼就指出:“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的政府,这完全正确;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1其实,如果撇开那句原话而就杰弗逊的思想论,可以说如今双方的解释都是有根据的:杰弗逊既如“右派”所说的那样坚决主张限制、缩小政府权力以维护人民的自由,也如“左派”所说的那样坚决主张重视、强调政府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为人民提供“公仆”服务。换言之,所谓政府或国家的“大小”可以从两个意义来谈,这两个意义是不能混淆的:杰弗逊主张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但同时主张责任意义上的“大政府”。今天美国的“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各自从一个意义上对此都作了成功的证明。但他们以今天的问题意识去套18世纪的前人,于是陷入了一场“鸡同鸭讲”的争论。

  其实当年杰弗逊反对联邦党人时的亲密同志乔治.梅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就说:“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即使后来人们普遍把“小政府”理论归之于杰弗逊,但从没有人把梅逊关于“最好政府”的这种说法看成是对杰弗逊的反驳。实际上梅逊与杰弗逊的立场是一致的。梅逊讲的 “大政府”是对国民的“幸福和安全”承担“最大”责任的政府,而不是拥有无限“最大权力”的政府,正如杰弗逊讲的“小政府”是权力最有限的政府而不是最不负责任的政府一样。杰弗逊与梅逊的共识实质上可以表述为:“最好的政府”是权力最小、而责任最大的政府。亦即从限制公民自由方面来说是“小政府”而从提供公共服务来说是“大政府”。2

  但是这种“杰弗逊-梅逊共识”所追求的“最好政府”可能存在吗?常识告诉我们:一个没有权力的政府事实上是无法对公共服务承担责任的。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世上没有这样的事。近代的民主宪政只能做到治权民授、权责对应,从而使人们有可能争论什么是“次好政府”,即民主宪政下的公民们打算授予他们的“公仆”多少权力?是授与政府更多的权力以便要求它承担更大的责任、为社会提供尽量多的福利与保障,还是授与政府很小的权力因而也就无法要求政府承担什么福利责任?这就是所谓社会民主与自由主义之争,或曰“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之争。但是这种争论迄今并没有得出公认的结论。

  

  

“面包与马戏”与“摇篮到坟墓”:“契约国家”与福利责任的西方传统

  

  不过历史虽然并未“终结”,但历史毕竟在“进步”。 “杰弗逊—梅逊共识”如今并未实现,权力最小责任最大的“最优政府”今天与过去一样在东方与西方都不存在。然而相反的情况,即权力最大而责任最小的政府,过去曾经在东方与西方都十分流行,今天它则已经日薄西山——在一些地方它已被历史淘汰,在另一些地方它的合法性资源也日渐衰微了。

  但过去的时代并非如此。

  我们知道18世纪时自由主义是在新旧大陆同时兴起的,而且应当说美洲自由主义的源头还是欧洲自由主义。但“最好的政府最不管事”的想法却只出自美国的杰弗逊、欧苏利文、梭罗、哈里逊等人,18世纪的欧洲自由主义思想家强调权力制衡、治权民授、限权分权的言论很多,但没有人像美国人那样谈论“小政府”。为什么?

  我看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在已经实现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美国,没有人会设想很少承担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还能拥有很大权力来剥削和禁锢人民。可是在18世纪绝大多数国家仍是专制制度而非民主制度、“家天下”而非“公天下”的欧洲,国家机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统治者私人或小集团服务的,在公共服务领域“最不管事”的政府同时却拥有强权来汲取民脂民膏、侵犯国民自由,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在这种“既非福利国家又无自由放任”的状态下,单纯强调“不管事”并不一定意味着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最好政府”——正如那时“管事最多”的政府也未必是社会主义者心目中的“最好政府”一样(请想想马克思对“重商主义”、对俾斯麦体制的憎恶)。专制政府是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同时也往往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政府,因此在专制条件下,政府推卸责任并不必然意味着放弃权力或接受对其权力的约束,政府很少提供公共服务也不意味着它不会最大程度地弄权自肥。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与权力意义上的“大政府” 是完全可以同一的。

  但另一方面,“契约国家”的传统在欧洲毕竟比较久远。在这方面,过去人们常常讲述西方的自由与个人主义传统如何如何,而很少讲述“福利国家”也是一种悠久的西方传统。其实仅就城市景观而论,西方古典城市那种到处是大型公共设施(圆剧场、竞技馆、大会堂、公共浴场等)的外观就与中国城市中大面积的皇城宫城高度封闭而坊里间少见公共场所形成鲜明对比。在历史上,古希腊和罗马都建立过以公民授权为基础的民主政体或共和政体,在这类体制下国家权力未必大于波斯帝国式的君主国家,但公共服务职能却发达较早。

  雅典民主城邦依靠劳里昂银矿等公民共同体控制的国家财源大搞公共设施,并且在财政上实行过一系列“古代福利国家”政策,从公款赎俘、债务豁免、贫困救济等生活保障,到观剧津贴、公职津贴这类资助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与公共决策的措施。3亚里士多德记载说:当时雅典专门有称为poleos argurion(“城市的钱”)的福利预算,雅典议会定期进行福利资格审查,无工作能力者与其他符合资格的雅典公民可以得到每天两个奥波尔持续补贴、或者不超过300德拉克马(即1800奥波尔)的一次性补贴。早在雅典民主初建的梭伦时代,城邦已有向老兵发放养老金的记载,而到庇西特拉图时,雅典已经立法确立了军人养老金制度。由于城邦实行的是公民兵而非职业兵制,这实际上也等于有了公民养老制度,稍后在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又正式立法把养老金制度推广到全体公民。泰米斯托克利执政时,为解决公民失业问题政府推出工赈制度,安排穷人到公益场所与舰队供职。到“雅典式民主”发展至最高程度的伯利克里时代,国家负责补贴的公民达到两万人——对于这个一城之邦而言比例已相当大,同时还对孤儿、残障人、为国牺牲者家属等弱势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元前358年,雅典公民大会决议把观剧津贴制度化,在城邦预算中设立泰奥里克专项基金,穷人观剧只要不中途退场,每次可以得到两个奥波尔。此外,城邦必须保证穷人能从市场上得到廉价粮食。雅典之外的一些希腊城邦实行过粮食分配,而雅典则是靠国库与epidoseis(“自愿公益捐赠”)建立储备来平抑粮价。4城邦还有责任资助公民到海外开辟殖民地,并在其能够自立前维持其在本邦公民身份下的福利待遇。5

  罗马共和国的福利更是发达,色普洛尼亚法(Lex Sempronia)是罗马建立“有效的公共福利制度的开始”。6马克思当年曾经有句名言:“现代的无产者养活社会,而古代的无产者被社会养活”,后者说的就是罗马共和国对公民中的贫困者(ploretariate,即现代西语“无产阶级”ploretarian的拉丁语源)承担福利责任。

  公元前后之交,罗马的共和制度衰败并开始向帝国转变,经过元首(princip)制到皇帝(imperator)制,君权逐渐坐大而致不可制约。但是,从共和国的土壤上形成的罗马帝制的成立过程与东方多数国家不一样的是:在共和晚期的危机中“共和派”实际上是贵族寡头派,而依靠平民与军队的支持挑战贵族共和国的“民主派”领袖则在颠覆共和之后权力渐大,从“第一公民”(princip一词的本义)变成的皇帝。这一背景使得罗马君权的扩大是以 “收买”“讨好”民众为主要手段的。终西罗马帝国之世不管君主实际上已经多么专制,没有一个罗马皇帝敢于宣称国家是他个人或他家庭的私产,形式上罗马帝位也一直不是世袭。因此罗马帝国的专制制度颇有“社会主义”色彩,君权需要显示自己的“人民领袖”身份,这就使得国家的福利责任随君权的强化而扩大。罗马公民在整个帝制进程中政治上虽然日益消极,享受的福利保障却比共和国有增无减,实际上是被皇帝收买而寄生化了。早在共和晚期“面包与马戏”(Panem et circenses)就成为新兴权力对民众的刚性承诺,即国家不仅要对公民的物质生活(“面包”),而且对公民的精神享受(“马戏”)都要负责保障。

  在“帝国黄金时代”,罗马政府掏钱搞的公共娱乐设施(决非像我们的颐和园戏台那样仅供皇家私享)越造越大,娱乐活动越来越频繁。为承担福利责任,国家靠战争、索贡等方式来自外部的收入已经远远不够,帝国初年已经实行了向富人征税补贴穷人的“高税收高福利”制度。7皇帝尼尔瓦建立的 alimenta(儿童津贴)制度当时影响尤其大。这种津贴用于支付罗马与意大利境内自由贫民子女的食品与教育。8 在很长一个时期,alimenta资助的覆盖率相当高,至今意大利境内还有当年留下的上百处alimenta分配记录铭文,成为今天学者治历史人口统计学的重要史料。9除了保障性质的津贴外,帝国时期国家还为贫民的需要发放低息无息贷款,在“罗马黄金时代”,这笔钱实际上往往无须偿还——图拉真等皇帝都曾废除过贫民积欠国家的债务并销毁债契。文献与“图拉真圆柱”之类的古迹都记载着这种场景。必须强调的是:这里免除的是国家出于义务,应贫民要求贷给的钱,而不是国家凭借权力向臣民征收而臣民无力交纳形成的积欠。它与我国历史上朝廷偶尔开恩免除百姓“积欠逋赋”是不同的。也与我国唐宋时期那种朝廷强制“抑配”发放“公廨钱”、“青苗钱”用以创收的“官高利贷”不同。

  公民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国家要求“面包与马戏”,这一传统影响久远已经符号化,今天在欧美时常可以看到以“bread and circus”为招牌的超市、食品连锁店、旅馆与剧院等等消费场所,10取其便宜、实惠之意,与古代的国家福利完全不是一回事。不过以这个招牌之寓意实惠、大众化,仍然可见历史的影响。古罗马国家的这种“高福利”也许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今人可以指它只惠及自由民不惠及奴隶,指它造成公民的消极化寄生化和共和政治的消亡,指它最终造成帝国晚期的财政危机与崩溃,当今的不少古典自由主义学者还喜欢把希腊罗马国家与文明的没落解释为“古代福利国家的破产”并借以隐喻当今西方福利国家的困境、宣传其自由放任的理念。不过价值上的褒贬姑且不论,古罗马国家以“面包与马戏”相讨好换取公民的“安静”(图拉真语),和中国古代朝廷以严刑峻法使草民畏服还是很不一样的。

  中世纪典型时期,罗马式的古代国家解体,欧陆成为教俗领地、村社、自治城市的世界。那时王权通常不振,自然也不会再有罗马式的福利责任。但是那时的教俗领地和自治城市犹如一个个小国,其内部的统治权力与责任还是相对地比较对称的。中世纪的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依附关系,包括领主与农奴(最下级封臣)的关系,都是束缚与“保护”的结合。封主的对封臣的束缚权力是以对后者有“保护”责任相联系的。所以有人说,中世纪最穷和最富的都是自由人,而农奴居于中间。马克思也说过:中世纪的农奴是有保障的,而近代(他所处的时代)无产者是没有保障的。因此当年拿破仑在莱茵区解放农奴时曾经遭到被“解放“者的反抗:“没有主人,谁来保护我们呢?”中世纪的采邑-村社体制下农民保有份地、使用公地均有保障,所以进入“近代”时自由租佃制打破这一传统(即以往所谓的“圈地运动”)会引起剧烈反应。这是没有这种保障的中国背景下难以理解的。11

  而教会则是中世纪公共服务责任的最重要的承担者。在王权不振、“王责”因而也不显的当时,各派基督教会在社会上建立了大量的教会医院、免费药房、育婴堂、孤儿院、养老院、救济所。尤其是教育,从12世纪以三大教会学校(圣保罗学校、圣马丁学校与圣玛丽学校)为代表的普通教育之后又兴起了教会办大学之风。12今天西方的公共卫生、公共教育与其他公益体系都与教会传统有关。在政教分离之前的中世纪,教会兼有社团与政府性质,教会公益因此也被视为近代民间自治公益与国家公益(福利国家)的共祖。13

  中世纪晚期欧洲重新出现强大王权,并在中央集权背景下产生民族国家。这种王权在侵夺领主与教会的传统权力同时,也继承了后二者负担的公益责任,出现了上继罗马“古代福利国家”下接现代福利国家的前近代国家公益。以英国为例,宗教改革前教会基金曾占全国公共财富的三分之一到一半左右,都铎王朝强化王权,于1532、1545年两度借宗教改革之机大举没收教产,同时也接管了庞大的教会公益体系。1601年英国国会通过《济贫法》,规定国家有救济穷人的责任。同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慈善款使用条例》,规定慈善信托是“私人与国家共同参与的职能”,而且国家应当是全国“慈善基金的总建立者”,从而对信托者承担最终责任。法学界一般认为这两项立法是公益福利制度的“大宪章”,是关于福利社会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之核心”,因而也是近代“福利国家”的源头。

  当然,都铎式专制制度使国家对福利责任的承诺缺少监督,因而口惠多于实至。在民主化使福利国家的责任约束刚性化之前,都铎英国并未完全落实这些法律,以至有人认为直到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才实现了这份“福利大宪章”的原则。14但是前都铎时代的社会公益特别是教会公益在都铎时代至少是部分“国有化” 的结果,也使得相当一批过去教会的卫生、教育、福利机构人员转化为国家雇员。15如今有人算出都铎王朝按人口比例的国家雇员数量比中国的清王朝多,便说清王朝更近于自由主义小政府。其实都铎时代英国官僚群体因君主集权专制体制的发展而膨胀固然是事实,但近代民族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扩展的因素也很重要。相对于拥有更强的专制权力却不承担多少公共责任的中国传统王朝而言,后者主要仅为钱粮刑名之类压迫职能而豢养的官僚群规模即便小些,与所谓宽容开明云云恐怕也绝不是一回事。

  但是,专制制度本质上的权责不对应并不会因特殊的“文化传统”而消除。尽管希腊罗马古典公民国家民本传统与基督教伦理因素的影响使某些欧洲封建国家相对而言更多一些契约性,而少一些家天下和有权无责的霸道。“大宪章”、“无代表不纳税”、对民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的观念形成较早。但是专制时代国家权大责小的总体状况仍然存在。既然专制条件下少尽责的官府未必不会多聚敛,无“福利”的国家未必就会有“自由”,则欧洲人不像“民主早熟”的北美人那样喜欢不辨权责地讨论国家或政府的“大小”,也就不难理解了。都铎王朝在17世纪初结束,下一个斯图亚特王朝就发生了革命,接着美、法相继变天。尽管如今强调美法革命之异已成时髦而且不无灼见,但从长时段看它们还是同方向的——即都造成了统治者权力更受制约,责任更难推卸。到如今即便是最少“福利国家”的英国,经过19世纪迪斯累里的“托利社会主义”,劳合乔治的社会福利计划和20世纪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三次政府公益大扩展,国家的责任也已比伊丽莎白《济贫法》时代不知重了多少。而即便是最典型的福利国家如瑞典,“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压得国家如牛负重,但其权力的不可制约性不要说与“焚书坑儒”的秦始皇比,就是与那个伊丽莎白老太太相比,无疑也要小多了。

  于是如今“右”如美国,“左”如瑞典,都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实现了权责对应——虽然相对而言前者权小责亦小,后者权大责亦大。于是人们不分权责地争论“大政府”还是“小政府”,或褒瑞贬美,或褒美贬瑞,也就有了某种合理性。

  但是在没有宪政的时代,我们能说政府责小必定权也小?没有“福利国家”的地方就必然有“自由放任”?不像瑞典的地方,就必然像美国?显然,我们的常识无法接受这种逻辑。但是浸染在现代西方“问题情境”中的“汉学思维方式”却往往就是按这种逻辑考虑问题的。

  

  

奈斯比特与魏特夫格尔眼中的传统中国:“无福利即自由”与“为尽责而弄权”?

  

  与公民权利传统和福利国家传统都颇久远(当然并非一脉相承无中断)的欧洲相比,中国古代是否有公民权利,尚可讨论。但中国相对缺乏福利国家传统倒是庶几可以断言。这就使这些年来无论中外学界,关于中国“自由放任”传统的的说法一直很热闹。1995年前后,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在中国出了一本畅销书曰《亚洲大趋势》,极言亚洲、主要是中国代表世界的方向,而西方应当向中国学习。于是该书在中国大受欢迎.。但是奈斯比特让西方学中国的什么?社会主义还是儒家文化?都不是。奈斯比特认为西方应当向中国学的是自由主义!而且无疑是古典的自由放任,而非罗斯福式的“新政自由主义”。在奈斯比特看来,西方如今已陷入不可救药的福利陷阱,国家把人养懒了。而中国人自古就不靠国家,只靠自己与小家庭。因此中国是自由主义的典范!16

  应当说奈斯比特的确看到了一些现象。其实别说是传统时代,□□□□(此处删去二百七十三字)时代的中国并非“福利国家”,然而因此那时的中国也是“自由主义的典范”吗?

  今天西方有的论者根本不会面对这种问题,他们的古典自由主义似乎只有“福利国家”(或社会民主主义)这一个敌人。只要国家不负责福利,他们就认为是“自由化”了。反过来在他们的对立面即所谓左派中,也有不少人眼中只有自由主义这一个钉子,只要有贫富分化,他们就认为是“自由竞争”所造成:一旦国家弄权限制自由,他们就认为这是基于公共责任。这种逻辑下无论左右的许多人已经把契约国家当成既成的事实自明的前提,往往直接以责任之大来证明权力之大,或者反过来以责任之小证明权力之小。这样的逻辑在当今西方宪政制度的背景下可以理解,但用到别处就要出大问题。奈斯比特之论现代“亚洲”是如此,许多人论传统中国更是这样。如:

  当年“异端马克思主义者”魏特夫格尔曾经与一些中外汉学家(其中有冯家升、王毓铨等)合作研究中国史,后来写出影响很大的名著《东方专制主义》,他以马克思当年关于古代亚细亚专制国家的论述为出发点,旁征博引地力图证明中国古代专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统治者对东方大河流域“治水社会”所负有的特殊公共服务责任——组织、兴修与维护大型水利工程,保障用水秩序与水事公正,以保证亚细亚式的灌溉农业文明得以延续。□□□□(此处删去一百四十五字)

  然而有趣的是:对于古代中国存在强大专制权力这一点,前后三波批判中的无数文章基本上都没有提出反驳。除了一些人着力论述古代专制不仅东方独有,魏氏特别强调“东方”专制是基于西方偏见外,大量文章主要是针对“治水社会”论进行证伪。论者一曰中国的季风气候不同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与中东的大陆性干旱气候,上古农业要末靠天吃饭,要末有排无灌,后来北方形成雨水型旱作农业,南方是高湿丰水区的稻作农业,都与西亚北非那种沙漠包围中完全依靠工程措施引河灌溉的绿洲式农业根本相异。二曰中国古代王权成长的夏商周时代并无国家级大型水利的建设,战国秦汉虽然确实出现了郑国渠、都江堰等工程,但汉以后这种大型灌溉工程反而极少见,唐宋明清都是专制政治,但决非“治水”使然。三曰中国古代专制者发动的水工通常以漕运、润陵等为主,往往截水供舟,禁民引溉,因漕害农,甚至专制官僚还常常以权谋私在渠上设碾牟利、兴苑自娱,造成弃水祸农。而漕运本身也主要是政权自我维持用的调拨运输与军事运输,而非民间商运,即便从以贸促农的角度看也并非农业之利。四曰唐宋以后政府不仅水工有限,水事管理职能也萎缩,主要灌区的用水分配、水权纠纷等等都依靠民间自治来解决……,等等。

  应当说这些文章的确有效地颠覆了魏氏的“治水社会”论,尤其是证伪了那种把中国与埃及、西亚型灌溉社会相提并论的谬说。但是讽刺的是:由于这些论证都在刻意说明古代中国专制者并未如埃及、两河流域诸王权那样承担治水的公共服务责任,却并未证明中国统治者的专制权力比后者更小更可制约,于是,这些本意在于谴责魏氏贬抑中国的论说,听起来倒更像是责怪魏特夫格尔的“亲华(而不是贬华)偏见”,更像是斥责其过于美化——而不是丑化了传统中国皇权。可怜这个西方书呆子脑袋中已经有了一个国家权力建基于社会的授予并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的契约观念,因而一讲专制就要寻找它的“责任根据”,他怎么能理解“不治水,照样要专制”?在魏氏书中至少从历史角度讲,中国的传统专制还是合理的、权责相符的:非强权不足以“治水”,非“治水”不能活民。如果善意地理解,在这样的模式中中国统治者还真有点大禹式的“治水公仆”形象。而如今这些统治者却被中国人自己论证为无责治水、有权剥民,不兴水利,只贻吏患,成了只勒索不服务的坏蛋了!

  可见权责颠倒后会得出什么样的荒谬结论。类似的说法还有很多,如有些人对明代万历皇帝二十年不上朝大发议论,说是你看那皇帝多么放任无为,怎么能说那时是皇权专制呢?笔者愚见实在无法理解这种高论。万历不理朝政而只顾吃喝玩乐,足以说明他何等不负责任,怎么能说明他没有权力或者权力不大?当代哪个民主国家能允许领导人渎职至此,难道这反而说明这些国家比明王朝更专制?还有人说不光西方有“个人主义”,中国儒家也是很讲个人的,并举儒家重视个人道德责任与自省的论述为例。但是今天作为褒义的所谓个人主义(不是过去被曲解为自私自利因而成为贬斥对象的“个人主义”)是指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亦即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主义”。这其实是一种近代现象。“西方”也未必从来就有这种个人主义,像中世纪西方就是把个人当作“狭隘人群的附属物”(马克思语)的。而儒家强调的是个人责任个人义务,这与个人主义不是正相反吗?

  当然,至少原初儒家也不是皇权国家大共同体本位论者。他们不讲个人权利,但小共同体权利的意识是有的。郭店楚简儒家佚文中有关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之说。而法家曾以斥责的口气提到鲁人为奉亲而不肯“从君战”,“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的故事。18《韩诗外传》与刘向《说苑》都提到“齐宣王谓(儒者)田过曰:‘……君与父孰重?’田过对曰:‘殆不如父重。’”尤其是孟子在“辟杨墨”的论说中,对杨朱的个人主义与墨翟的普世主义均予激烈的斥责。但其文中“逃墨必归于楊,逃楊必归于儒”的说法却给人以“杨近墨远”的明显印象。后世儒者解说曰:“墨翟之道,兼爱无亲疏之別,最为违礼;楊朱之道,為己愛身,虽违礼,尚得(受之父母)不敢毀伤之义。……故曰归:去墨归杨,去杨归儒。”19凡此种种都说明原初儒家是小共同体本位论者。仅就小共同体本位而论当然并不可取,但是历史上对国人个性与自由压抑最甚的并非家族伦理而是皇权专制,而在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公民社会确立过程中,小共同体自治与个人权利自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共同成为拒斥法家极权传统的力量,而形成“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之势。20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儒家资源的创造性转化还是十分重要的。




“国权不下县”,还是“国责不下县”?关于“传统乡村自治”论

  

  同样的尴尬更体现在当今关于所谓传统中国“国权不下县”的讨论中。据我所知,“国权不下县”的理论似乎起源于马克斯. 韦伯的“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之说。欧洲历史上强调官僚(科层)制与贵族(领主)制之别。在他们那里官僚制与民族国家一样都是近代现象。韦伯认为官僚制是政治理性化的产物,而理性化就是现代化。但另一方面,韦伯又认定儒教(中国文化)不比新教,不可能导致现代化。但谁都知道恰恰是中国,自古就由领俸官僚,而不是由贵族治理,那不是早就现代化了吗?为了摆脱这个理论困境,韦伯便说:“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1根据这个逻辑,中国的官僚制只是“有限”的,只在县城里有效,言下之意,城墙外的广大乡村社会都只有“非理性”的“卡里斯马权威”。

  显然韦伯这么说,本意是强调中国传统政治的“非理性”,这并不是抬举、而是贬低中国。不料时过境迁,在崇尚“小政府”与“自治”的时代,“国权不下县”成了咱们的荣耀了:“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22而“乡绅自治”又被理解为宗族-伦理自治,如著名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23

  有人更进一步总结说: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自治体”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24因此,传统乡村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25。连接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但是,乡绅往往会偏重乡村一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于是乡绅-宗族几乎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代名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在这里落实为“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正如G·罗兹曼所说:“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26正因为如此,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致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停滞状态之中。

  以这样一种眼光看历史,晚清至民国的乱世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缺乏有效控制便被看作“传统”的常态,而国家强化这种控制的努力则被视为由“传统”向 “现代化”迈进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然而这个进程与我国历史上多次重演的“乱世-治世”进程究竟有何异同?晚清-民国政府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有限,但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不也很有限么,难道那就可以证明“传统”的国家权力达不到省、县一级?而历代王朝在恢复大一统治世的过程中强化对地方以至基层的控制,是否也具有“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建构”意义呢?的确,从“国家-宗族”二元模式中容易导出两个推论:或者以强调文化特殊论的“宗族自治”来排斥“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或者以强调“国家压倒宗族”的“现代化”性质来论证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都是“进步的”“民族国家建构”。——在最近一次讨论会中一位学者甚至认为:商鞅-秦始皇的制度设计是非常“现代化”的,只可惜当时这种设计过于“超前”了,得不到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

  “国权不下县”之说通常不否认朝廷行使权力向农民“要钱要粮要命”,但极力强调那时的国家基本上“不管县以下的事”:不为“县以下”提供公共物品、进行福利保障、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服务义务。在他们的笔下,乡村救济靠宗族,秩序靠伦理,司法靠民间调解,治安靠乡绅,而乡绅似乎又是从草根族群的德望人缘中产生的长老,与国家官僚体制无关……总之是一切无烦于“国”,万事无求于官。然而这套说法最大的硬伤是在逻辑上完全混乱:就算上述描绘的确是实,这能说明什么呢?在一次讨论会上,一位学者大讲了一通国家对于乡里除了征收赋税差役外什么都不管,可见那时的朝廷多么开明、宽容、自由!听后笔者茫然道:您这是在褒奖传统吗?我怎么觉着像是诽谤“我大清”呢?您不是把朝廷说成强盗吧?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凭强力抢了你的钱然后把你扔下“什么都不管”,完全不对你负任何责任,这就叫盗匪,而不叫“政府”!

  这样惊人的逻辑混乱,原因就在于前述那种“无福利,即自由”的“奈斯比特联想”。一些西方汉学家把他们在宪政制度下非福利国家即自由放任的思维习惯套用到了帝制中国。但是很显然,除非你能证明国家无“权”向“县以下”派粮派款,农民也无责纳赋当差,否则所谓朝廷“什么都不管”云云即便是真的,证明的不过是“国责不下县”、“农权不上县”而已。而有权无责的朝廷犹如强盗,难道不比权大责亦大的“福利国家”专制得多吗?有责无权的农民纯属苦主,难道不比罗斯福的国民悲惨得多吗?

  老实说笔者对“传统”的评价还没坏到这种地步。在我看来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极端的昏暴之君,对“县以下”还不是只知搜刮然后“什么都不管”的。起码若干朝代的荒政就颇有可言者。像那三年“人祸”那样由于极度的“国责不下县”、横征暴敛之后“什么都不管”导致在和平无灾时期饿死那么多人的事,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但是那“国责”虽然不是一点没有,比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瑞典,比起罗斯福新政,比起罗马的“面包与马戏”,乃至比起都铎英国的《济贫法》都很难并论。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历史上就有“小政府”传统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混淆的是:这是“责任小的政府”,而决非“权力小的政府”。

  “国权不下县”之说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传统时代似乎县以下没有正式领俸的官员。有些人还以此作中外对比,说例如英国都铎王朝有多少官吏,而中国那么大,官吏也只有多少。这样的说法太可疑了。首先如前所述,实行“公益大宪章”、继承了教会公益体系的都铎英国国家雇员之多固然是因为“国权”强大,但更因为“国责”之重。这与我国传统朝廷权大责小、公共服务职能较少是不能类比的。秦始皇不搞“福利国家”,他的政府官吏占人口的比例也许比今天“从摇篮到坟墓”什么都要管的瑞典政府雇员比例小,这能证明秦朝廷比如今的瑞典政府更宽容、瑞典比“暴秦”更专制?

  其次,正如东汉安帝在诏书中明确指出的:“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27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有国家给予报酬的乡官乡吏,“县下无吏”说过于夸大。28而且也不能说不设领俸官吏就表明“国权”不及、乡村自治。我们人民公社时代大小队干部都是在村里挣工分的,只有公社干部拿国家工资,你能说那时国家权力只及于公社,公社以下是“自治”的?

其实中国本土学者梁方仲等先生早在30年代就对古代乡村治理作过总结,大意谓:唐以前是“乡官制”,唐以后是“职役制”;前者领俸位尊,是肥差,后者则是官府强制征来的苦差使。这个说法虽然过于简单——其实乡官与职役,或者更准确地说,乡吏与乡役,往往是并存的两种办法,唐前有乡役,正如唐后也有乡吏,尽管孰轻孰重以时而变。而且这个说法也没有考虑到乡绅的作用——但是大体还是成立的。可是韦伯之风一旦东渐,许多论述者便大谈起“县下无吏即自治” 来。却不细究县下是否真无吏?无吏是否即自治?

老实说,从人之常情讲,国家拿钱雇人(领俸官吏)办事,比之国家一毛不拔而可以强行抓人办差,应当说后者所体现的“国家权力”无疑更加厉害、更加专制。而我们一些论者不知根据什么逻辑,却以为都铎王朝靠领俸官吏进行治理才是“大政府”,而在领俸官吏之外更可以强行抓人充当职役的,则是宽仁无为的 “伦理自治”!如果把这种逻辑推到极端,那岂不可以说:现代公民国家花钱雇人干公共工程是一种专制之举,而秦始皇大量抓人无偿作苦力修阿房宫骊山墓,意味着那是个“民间自治”国家?不过如果讲到“国责不下县”,职役制倒的确是登峰造极:国家不仅对臣民的福利不负责任,连给干“官事”的人一碗饭吃的责任都不负!

  当然,“乡官—职役”的说法之严重不足,在于它忽视了乡吏与乡役之外的第三种乡村治理力量,即乡绅。自张仲礼以来乡绅研究倍受重视,乡绅往往被描述为乡村“自治”力量,如果与20世纪60年代的人民公社干部相比,这样说或许有点道理,但是如果与中国以外其他古代文明中的贵族与村社首领、与科举—乡绅制度以前我国“鄉举里选”察孝征贤产生的士族大家相比,就决不能这样说了。乡绅之不同于科举时代以前的郡望士族,就在于他们完全是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乡里宗族的代表,排除了德望人缘因素而直接接受朝廷的智力测验与录用,从朝廷那里而不是从乡土关系中得到巨大的利益——尤其在明代,乡绅的优免权益可谓登峰造极,远非微薄的正式官俸可比——凭什么说他不代表朝廷而代表乡土利益?乡绅作为在乡候补或致仕回籍的“不在任官员”虽然不像乡吏在本乡职有专责,但毕竟也是大一统权力体系中人,不能自外于“法术势”,“吏”根深厚,甚于“儒”风。因此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否认乡绅的乡土意识——尤其到清代,由于朝廷削弱了绅权,东南市场兴起,宗族活跃,法家传统弱化,乡绅的地方色彩确有增加。——但总体而言,中国唐以后“乡役加乡绅”的国家权力控制比之此前主要依靠“乡吏”的控制,无疑是更强而不是更弱了。

  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传统朝廷向臣民行使的权力——派粮派款拉丁抓差等等——可以说无远弗届,不仅毫无疑问地延伸到了“县以下”(谁都知道当时的“国家”主要不是靠工商税、靠县以上的市民,而是靠“田赋钱粮”,即靠县以下的农民养活的),而且达到了“任是深山更深处”——只要稍微有点古文化素养的人都对古诗词中充斥的这类描写不会陌生:“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尽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因供寨木无桑柘,为点乡兵绝子孙。还似升平催赋税,未曾州县略安存。”29“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等等。

  但另一方面,如果从承担义务、提供公共物品及履行社会保障与福利责任的角度讲,则“国家”的作用又岂但没有延伸到“县以下”,就是在县以上,乃至在“闹市”里,人们也很少见到国家提供的福利在哪里。《增广贤文》、《名贤集》等传统蒙学著作都有“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的说法。直接的意思是指人情冷漠世态炎凉,但也确实反映那时的“闹市”毫无“福利国家”的踪影。杜甫著名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句,反映的也是城市情况30,足见公共服务不足、社会保障缺乏并不只是“县以下”的情形。但是谁能说那时“国家权力”在县以上也不存在?请读读《卖炭翁》吧,那幅国家统制市场、强行统购统销的图景不是很典型吗?

  总之,那时传统“国家权力”,亦即专制权力并非不及“县以下”,而国家的公共服务责任也并非尽之于“县以上”。国家对于社会的作用根本不是一个强弱问题,而是一个性质问题,不是国家管事管到哪一级(县,还是乡村等等)的问题,而是在各个层次都存在着有权无责、权责不对应的问题。国家无论对于县以下还是县以上都予取予求,行使专制权力;而至少以现代福利国家的标准看,那时的“国家”无论对于县以下还是县以上又都不闻不问,拒绝服务责任。这种权大责小的状态影响堪称深远。

  

  

无福利,更无自由:既“惩贫”又“抑商”的法家传统: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是含有一些契约国家的因素的。早期儒家强调“君君臣臣”,君要履行君的义务,臣才能尊重君的权力。而早期儒家还有若干社会保障方面的论述,如“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颜师古注:令习事也);……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 31这也可以看作中国式的古代“福利国家”思想。

  但是中国自始皇以后“百代都行秦政制”,法家专制或“法道互补”一直是实际上的主流。汉武帝开始尊儒,但汉以后的传统制度基本上还是“儒表法里”。其君权不像罗马帝国那样是在共和制遗产的基础上用福利讨好公民换来的,而是“强者政治”战胜“长者政治”、编户齐民社会战胜族群社会的结果。32所以虽然同样被称为“专制”,秦皇汉武的国家观与罗马皇帝尼尔瓦、图拉真的国家观其实相距甚远。汉高祖说“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前蜀王建自称“提三尺剑,化家为国”,都公然视国家为己家产业。他们自然不会对臣民“自由放任”,但又哪里懂得什么“福利国家”?正如儒者黄宗羲所说,他们的“福利”概念就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33!《商君书》、《韩非子》这类法家著作集“法、术、势”之大成,可以说是权力意义上“大政府”的教科书,但说它们同时也是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纲领,同样恰如其分。这些书不仅对国家责任、社会福利几乎不置一词,不会操心老百姓的“面包与马戏”更不会管他们的“摇篮与坟墓”,而且赤裸裸地以民为敌:“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足民何可以为治”;善治国者要使民“家不积粟”而“利出一孔”地归于统治者。如此等等。

  这种统治方式的权大责小的确是世所罕见。在奈斯比特这样的人看来,瑞典是典型的“大政府”。然而咱们的秦始皇可以焚书坑儒、株连蔓抄、挟书弃市、非今者族,瑞典国家可以这样做吗?强秦有权管制信息,“博聞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於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34瑞典政府有这个权力吗?朝廷可以管制国民,“使民無得擅徙,”“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奔亡者无所匿”,35瑞典政府做得到吗?咱们的皇上可以禁止迁徙,也可以强制迁徙,“至遣吏兵,发民禾稼,发彻屋室,夷其营壁,破其生业,强劫驱掠”;“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过一人死耳,诸亡失败货,夺土远移,……类多灭门,少能还者”。36瑞典国王或首相有这种能耐吗?帝制的中国常常“山泽江海皆有禁,盐铁酒茗皆有禁,布绵丝绐皆有禁,关市河梁皆有禁”。37而如今西方哪一个“福利国家”能干得了这种事?

但是的确,瑞典政府要为国民的生老病死操心,承担“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秦始皇哪能管这些闲事!何止瑞典,当今哪怕是最“无为而治”的自由主义政府,就说美国吧,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都非常可观,相形之下我们的历代王朝的确更像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虽然前述古书中也有“七十以上上所养,十岁以下上所长”的说法,却从来没听说哪个朝代真的搞过。都说中国人传统上特别重家庭,其实这与其说是国人父慈子孝道德特高尚,不如说恰恰是由于国家的福利保障功能特别差。但是,中国的皇帝们虽然非常乐于把公共服务责任推卸给民间,推卸给家庭、家族以及诸如此类的组织,却从来不愿意、而且非常忌讳这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强宗右族”在历代都是个贬义词。秦汉法家有强制分异、“不许族居”之法,北魏有“废宗主,立三长”之举,明代“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朱元璋怀疑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欲诛其族长,清代官府在赣粤等大族聚居地区几次试图毁祠追谱、强分族产。这种“管事最少”却擅权最甚的体制,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大障碍。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传统法家在发展“无责任的强权”方面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反福利理论。秦之法家不仅没有济贫的责任意识,而且公开以强权对贫民厉行迫害。韩非就认为“贫穷者,非侈则惰也”,救济他们就是“夺力俭而与侈惰”。38因此政府根本不该救济他们。不救济也罢了,法家还认为必须剥夺他们的自由,免得他们在社会上游荡给法家制度优越性抹黑。因此商鞅变法时就公然规定要对贫民实行强制收容##(“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他们当作罪犯与盲流来惩治,抓起来罚赎或者服苦役。后来的秦律中更是对穷人贱辱备加,不是视为“赘婿”39,就是骂作“人貉”40或者置为“闾左”41,并对这些非奴非盗、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的弱势群体规定了一系列惩罚。

  正是由于法家这种惩贫之法给贫弱者雪上加霜,与福利保障制度恰恰相反,所以后来汉唐诸儒无不认为法家的“秦政”是社会上的两极分化,即所谓“兼并”之弊的罪魁祸首,他们把“兼并”之泛滥归罪于商鞅与秦政“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42但是应当指出:法家的“惩贫法”虽然与“福利国家”的济贫法正相反,却不能说这就是“自由放任”。法家的确鼓吹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即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 43但弱肉强食不等于“自由竞争”,更与公平竞争无关。事实上法家和历代的“法儒”都强调经济统制与国家垄断,而反咬儒家放任了“兼并”。如“北宋的商鞅”王安石,就指斥“俗儒”过于自由放任,要对“兼并”狂潮负责:“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44

  所以要说谁应当为传统中国历史上的所谓“兼并之弊”负责,首先应当弄清这“兼并”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就平民间“自由市场竞争导致两极分化”式的“兼并”而言,这种兼并历来没有法家渲染的那么严重。而就所谓“因权势以求利”45即马克思所说的“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而言,法家的确是使这种“兼并”恶化乃至多次酿成社会爆炸的罪魁。原初意义上的儒家虽然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社会民主概念,但相对于法家而言,他们还是既讲点“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小自由,也有过前述“古代福利国家”的言说。而这两点恰恰都不为法家所容。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家既仇视自由也仇视平等,所以法家体制下是既不容 “福利国家”亦不容“自由市场”的。秦律的惩商与惩贫同样严酷:在这个有权无责的朝廷看来,除官家之外无权势的富人都是奸商,朝廷有权抄没其财而无责保护其产;无权势的穷人都是盲流,朝廷无责救济他们而有权抓捕他们。当代那些为“福利国家还是自由放任”而争论的左、右派怎么能理解这样的逻辑呢?

  而与法家构成互补的道家,包括后世与“法儒”构成互补的“道儒”,他们的“无为”与放任与其说是对民权的尊重,不如说在许多情况下是基于犬儒哲学对权贵私利的“放任”。这样的“放任”和法儒的国家垄断与管制,在历史上也形成了一种张力,形式上有些类似于现代宪政体制下“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 “左右”对峙。但是形虽略同而实大异。宪政时代一会儿左,一会儿右,是正常并且有益的现象。“左”的时候国家受到问责,重视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到头来,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国家被限权,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反正不管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怎么“国家干预”也只是尽福利之责,不至于任意没收百姓财产。而右派再怎么“自由放任”也只是让老百姓各显其能,不会“放任”贪官污吏横行霸道。这样的“左右循环”可以谓之“天平”效应:那天平的两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个公平的支点附近左右摆动。天平因此在许多文化中成为公正的象征。

  而在专制时代,如北宋后期那样,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而司马光主张自由放任,两“党”也是你上我下,轮流得宠了好几个回合。可是双方都不是受权于民,而且弄权无制约,权责不对应,王党大力扩权而不问责,马党一味卸责却不限权。尽管理论上好像双方都很高尚:王安石说是要“摧制兼并,均济贫乏”,似乎颇有“社会主义”的味道。而司马光主张“国家不与民争利”,似乎很有“自由主义”丰采。不幸的是实行下来,王党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马党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放手聚敛。王得势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马得势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国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社会保障。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不成“自由市场”。这样的“王马循环”可以说是一种“尺蠖”效应:那尺蠖一会儿收缩,一会儿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 ——有利于权势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语所说:一个萝卜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而北宋也就在“尺蠖”的一放一缩中走向危机的末路。





现代政府何以异于传统朝廷



  现代政府何以异于传统朝廷?有人说现代政府应当是“小政府”,让社会与公民充分行使权利实行自治。有人说现代政府应当是“大政府”,必须满足多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两说各有道理,但重要的是这里的“大小”决不是个程度的概念而首先必须具有质的规定性。现代政府的“大小”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朝廷的 “大小”。否则我们就会把传统政治的不负责任误认为是“自由放任小政府的社会自治”,而把传统政治的弄权无制误认为是“民族国家建构与福利扩张”。现代西方人在宪政下生活惯了,他们整天听见的是现代的“左右”两派在争国家的“大小”,而对性质问题已经很不敏感。所以他们看我们的历史就容易出现“无福利即自由”、“无自由即福利”的错误。不是说现在我们要摆脱西方“话语霸权”吗?恐怕首先应当摆脱的就是这种“直把杭州作汴州”的问题错位吧。

  当年杰弗逊那一代人探索现代政府制度时,追求的是是权力极小而责任极大的“最好的政府”,然而两百多年过去,这样的政府在现实中仍不存在。经历风风雨雨之后人们建立的“只是”那种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政府。有了这种权责对应的机制,也就产生了是权大责亦大的政府好呢,还是权小责亦小的政府好这样一种争论。笔者称它为关于什么是“次好政府”的争论。

  但是在没有这样一种机制的时代,人们面对的往往是与上述所谓“最好政府”相反的情况,即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的政府,剥夺国民自由同时不管国民死活的政府,束缚职能高度发达而保障职能十分稀缺的政府,不承担公共服务义务却可以(为统治者的利己目的)严酷地管制公众的政府。

  最好政府是不可能有的,次好政府(宪政前提下权责均大的社会民主政府还是权责均小的古典自由政府)是难以确定的。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什么是最坏的政府?那就是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的政府。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在他们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争论之前,首先要做、也首先能做的是改变这样的政府。这就是政府现代化这一进程的实质所在。

————————
1 Charles Forcey, The Crossroads of Liberalism; Croly, Weyl, Lippmann, and the Progressive Era, 1900-192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139
2 参见秦晖:《权力、责任与宪政:关于国家“大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杂志2003年12月号。
3Jack Barkstrom, Poverty, Wealth Dictatorship, Democracy: Resource Scarcity and the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Golden, Colorado: Pericles, 2002. pp.7-27
4 A. R. Hands, Charities and Social Aid in Greece and Rom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1968. pp.95-100.
5 Merritt Ierley, With Charity for All: Welfare and Society,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Praeger, 1984. pp.2-6.
6 Ibid. p.8
7 T. Frank,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 vol.5, imperial Italy. Baltimore, 1940. Pp. 4-12; 32-56; 65-90;218-219.
8 Richard Duncan-Jones, The purpose and organisation of the alimenta. In: British School at Rome. Papers. London. v.19, 1964. p. 123-146.
9 Richard Duncan-Jones, The economy of the Roman Empire : quantitative stud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10 如笔者居住过的美国波士顿有“面包与马戏”食品超市,俄亥俄州有“面包与马戏”影剧院等。
11 中国的许多教科书都把“圈地运动”描述为中国式的权贵欺民、“跑马占圈”或者类似满清入关之初的八旗圈地。文革前还有人专门著文把清初圈地说成是“中国的原始积累”的。
12 N. Alvey, From Chantry to Oxfam: A Short History of Charity and Charity Legislation. Chichester: Phillimore, 1995. pp.6-9.
13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pp.114-129。
14 W. Weaver, U. S. 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 Their History, Structure, Management and Record. New York, 1967. pp.15-16.
15 Merritt Ierley, With Charity for All: Welfare and Society,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Praeger, 1984. pp.22-37.
16 参见苏文:《亚洲是自由主义的典范?》,《读书》1996年,第10期
17 顾名思义,所谓返销粮其实是农民当初被征收或“征购”去的粮食,现在准许农民掏钱买回一部分充饥。如果穷的连买“返销”的钱都没有,经报批国家可以贷款给你,当然利息不高——那就算“福利”了!所以那时形容赤贫乡村的套话是:“吃粮靠返销,用钱靠贷款”。白给的“救济”那时是极罕见的例外。当然,村里有 “五保户”救济,但那是村里(一般即生产队)给的,不是国家福利。
18 《韩非子·五蠹》
19《十三經注》(一八一五年阮元刻本)《孟子注疏·盡心章句》卷第十四下。又《孟子正义》尽心篇亦有类似说法:“墨翟无亲疏之別,楊朱尚得父母生身不敢毀傷之義。儒者之道,幼學所以為己;壯而行之,所以為人。故能兼爱无亲疏之道,必归于杨朱為己;逃去楊朱為己之道,必歸儒者之道也。”宋儒杨时也说:“禹稷三过其门而不入,苟不当其可,则与墨子无异。颜子在陋巷,不改其乐,苟不当其可,则与杨氏无异。”(转引自朱熹:《孟子集注》。朱熹自己也说过类似的话:“墨氏务外而不情,杨氏太简而近实。”)也含有儒杨较儒墨为近之义。
20 参见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1-260页。
21 参见(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10页。
22 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3 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166页。
24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2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3页。
26 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72页。
27 《後漢書》卷五 《孝安帝紀》
28 参见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中国乡村研究》第1期,商务印书馆2003年,1-34页。
29 后梁 杜荀鹤《时世吟》
30 杜诗此篇名为《自京赴奉先詠懷五百字》
31 《汉书·食货志》
32 参见秦晖:《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典籍与行为中的文化史悖论及中国现代化之路》,见《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34 《商君書·垦令》
35 《商君书·垦令》《商君书·画策》《管子·禁藏》
36 王符:《潜夫论·实边》
37 石介:《石徂徕集·明禁》
38 《韩非子·显学》
39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二年条《集解》:“谓居穷有子,使就其妇家为赘婿。”《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师古注曰: “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可见所谓赘婿,就是无钱娶妻的穷人出赘者。他们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战国时最早搞法家改革的魏国,就已把赘婿与商贾并列为惩罚对象。魏律认为赘婿“弃邑居野”,“率民不作,不治室屋”,亦即属于游手好闲的盲流,因而要立法贬入贱籍。商鞅、韩非发展了这种说法,从而形成秦律中谪发罪人、商贾与赘婿的一套做法。
40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人貉”之罪名,于振波先生考曰:“貉是一种穴居动物,因为不擅长掘土,‘一般利用其他动物的废弃洞穴或营巢于树根际和石隙间……北方貉在冬季有蜇眠习性’ 。貉的这些特性与‘懒惰’、‘寄人篱下’之类的字眼儿很容易联系到一起。……要之,‘狐貉’为当时骂人习语。明乎此,鉴于法家对贫民的偏见,我们把秦律中的‘人貉’理解为‘像貉一样懒惰的贫民’大概是符合原意的。(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五章第二节)
41 史载“暴秦”苛政有征发“闾左”之条,而“闾左”意为居于闾里之左的“贫弱”。但何谓征及“闾左”则有相反的两种解释。一说秦律本是役富释贫的,但后期役繁徭重,“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史记索隐》)照此说来“闾左”本来还属于受照顾的,只是后来征发越来越多就照顾不到了。又一说“谪戍”即惩罚戍边,不属于正常的徭役征发,而是秦朝对于某些罪、贱身份者的一种惩罚政策。按照汉初晁错的说法,“谪戍”的征发次序首先是罪吏、赘婿和贾人,然后扩大到曾经经商者,再扩大到曾经经商者的子孙,最后才“入闾取其左”,即凡贫弱者都在被谪之列。这就不是缩小照顾面,而是扩大惩罚面了。前引于振波书认为:“秦律既然视贫民为‘惰民’,那么罚贫民去戍边也是顺理成章之事。”笔者认为言之有理。况且晁错去秦未久,又是留心秦弊的有识者,其言也应比距秦已远的司马贞之说可信。
42 《汉书·贾谊传》,卷四十八,中华书局,1975,2244页;崔实:《政论》,引自《通典》,卷一,商务印书馆,1935,12页。
43 《韩非子·五蠹》
44 王安石:《兼并》,载《王临川集》,卷四,商务印书馆,1933。
45 《盐铁论·刺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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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本人恐怕也是同意皇帝的


    “无私有、却有'专制'和奴隶状态”的“亚细亚国家”理论  
    
    马克思的“亚细亚国家”理论与“共同体”概念密切相关。在19世纪,古代或“传统”社会以身份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的“整体”为特征,而近 (现)代化意味着个性与个人权利的觉醒和自由人的契约联合,这是启蒙时代以来各种“进步”思想的共同观点。举凡卢梭、黑格尔、梅恩、密尔、滕尼斯、迪尔凯姆乃至马克思、拉法格、考茨基和普列汉诺夫,都是这么看的。马克思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这些“整体”的演变过程是:最初是“完全自然的家庭”,然后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又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形成各种更大的共同体。或者说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包括:由家庭“扩大成为部落”,然后是“部落的联合”。由这些“自然形成的”组织再合成“凌驾于所有一切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即“亚细亚国家”。在这些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由所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产生出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之父”的依附。而这,就是“亚细亚专制”之源。
  
    在当时实证资料有限的情况下,上述见解实际上是从那些学者对自由的价值追求中逻辑地推出的。所谓“亚细亚国家”就是这样一个与其说是事实判断、不如说是价值判断的概念。马克思当时说的“亚细亚”,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社会的第一个发展阶段;那时没有私有制,而是“土地国有”、“农村公社”,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严酷的专制主义和“普遍奴隶制”。  
    
    “亚细亚方式”与后来的“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冲突  
    
    但是这种描述到了后来的“五种社会形态”说中,就面临严重的解释困难。根据斯大林时代的理解,“专制国家”和“奴隶制”只是“私有制”的产物。而“无私有”的、或者一切皆为“公社”的状态则被涂上了“平等”的玫瑰色:或者是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或者是据说为人类本初状态的“原始社会”,而后者除了物质贫乏、“生产力很低”外,在道义上似乎很美好:那是个“无阶级”、“无剥削压迫”的“原始民主”、“原始共产主义”状态。而马克思的 “亚细亚”却把“无私有”、“共同体”、“公社”和骇人的“专制国家”、“普遍奴隶制”挂了钩。这在“五形态”中往哪儿摆呢?你说它是“原始社会”吧,它又充满“剥削压迫”,你说它是“奴隶社会”吧,它又没有“私有制”,而且马克思明明是把它摆在初始位置,而不是继“原始社会”之后的“第二阶段”。
  
    于是后来的苏联就出现了“两种类型”说和“两个阶段”说的长期论战。前者认为“亚细亚”只是东方“水利灌溉”地区的特殊社会类型,不适合于欧洲与其他非“水利灌溉”地区。后者承认“亚细亚方式”不仅亚洲有,但说它是介乎“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无私有”是原始特征, “专制国家”是奴隶社会特征,因此它似乎应该是“早期奴隶制”或曰“不发达奴隶制”,与后来的“典型奴隶制”或“发达奴隶制”共同构成“奴隶社会”的两个阶段。但是,这两种说法在实证上与逻辑上都有大量的破绽。  
    
    沙俄时代,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借“亚细亚专制”之说批判现实 
  
    而且更重要的是:那种无“私有”却有“专制”和奴隶状态的说法容易引起现实的联想。事实上,当年普列汉诺夫那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在俄国进行反专制斗争时,的确运用了这种说法来抨击当时的沙皇专制“公社国家”,他们斥责沙皇“用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共耕'”,指出“俄国农民分裂成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疾呼“农村公社对农民的危害越来越大了”,还把支持独立农民、实现退社自由列为无产阶级政党第一个土地纲领的“惟一内容”。他们同样抨击当时的民粹派美化农村公社、抵制资本主义的主张是为“亚细亚专制”张目,是反动的“警察民粹主义”,是追求“古代中国或秘鲁式的共产主义基础上革新了的皇帝专制”。那时“亚细亚专制”之说在现实中既有如此作用,学术上又还没有与当时并不存在的“五形态”官定模式发生冲突,所以它曾经是反专制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的锐利武器。从普列汉诺夫、早期列宁直到俄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开山祖波克罗夫斯基,都娴于此道。  
    
    苏联时代,关于“亚细亚”方式的讨论成为敏感话题  
    
    然而到苏联时代形势大变,布尔什维克自己搞起了更严厉的“公社国家”,同时确立了“五形态”的官方史学,“私有制”被判定为“剥削压迫” 的惟一根源,退社自由成了大逆不道,民粹派的罪过也从维护“专制公社”变成了鼓吹“小农自由”。于是关于“亚细亚方式”的讨论就变得非常敏感以至危险。苏联时期为此曾屡兴大狱,很多人为此掉了脑袋。

          ……

    今天我们论史,早已不必纠缠于“古史分期”的意识形态外壳。而从思想史上看,走下神坛的马克思对早期社会的看法演变也完全可以理解。马克思当年把 “共同体”看作“人的依附性”之源,这本是从启蒙时代继承来的自由思想所致,很难说是纯粹的史学论断。后来马克思的变化,主要是晚年受摩尔根的影响,明确区分了“部落”与“氏族”,并放弃了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或部落的观点,转而认为“氏族解体”产生家庭。  
    
    恩格斯完成了对人类原始状态的描述从“亚细亚专制”到“原始平等”的转变  
    
    但是这一点究竟能引申出什么,看来直到最后也并不清晰,我们只知道马克思晚年大量阅读人类学著作,试图有所总结。他死后,恩格斯根据自己对摩尔根的理解(马克思是否同意这种理解,人们已无从判断)写成《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这才完成了对人类原初状态的描述从“亚细亚专制”到 “原始平等”的变化:原来由家庭(当时人们理解的父权制家庭)-氏族(族长制宗族)-国家(专制帝国)同构的共同体观念使马克思这时设想的最早共同体虽无 “私产”,但极端专制。而后来摩尔根的“氏族瓦解为家庭”观点则引申出“父权(专制)源于私产”、“原始公社”却对应于“原始民主”、“原始平等”的说法。后人不察此变,以大加宣传的“原始公社”为马克思的终身主张,于是遂有“亚细亚”是“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的无谓争论。
  
    而更重要的是:原来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有一种“公(初民共同体)——私(个人自由财产)——公(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的三段论宏观历史假设。但是,不仅第一个“公”在马克思那里是“亚细亚专制”,比在恩格斯那里的“原始平等”更具负面色彩,而且中间那个“私”的定位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马克思那里它只指“市民社会”(即今天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近代社会),此前的全部历程(包括后来所谓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等“前资本主义”时期) 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社会,其“进步”的方向(包括“民主革命”的经济内涵)是从“共同体的躯壳”中解放私产、实现财产自由。只有到“市民社会”发达后才谈得上向自由人联合体过渡。而到恩格斯那里,“私”却成了“原始社会”之后所有“阶级社会”(包括“前资本主义”的“封建社会”)的共同特征,于是 “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似乎反而具有了摧毁财产自由的性质。当然,即便在恩格斯那里,“家庭、私有制与国家”本是一丘之貉,取代“私有制”的也应当是自由人联合体而不是什么“国有制”。然而到俄国人那里,崇尚不受制约的强大国家、把“私有制”变成“国有制”就成了新的教条,无怪乎那种贬斥“土地国有制” 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要遭厄运了。  
    
    追求作为普世价值的自由,“亚细亚方式”理论也可以作为一种由“左”边提供的思想资源  
    
    今天看来,我们不必把马克思当年推论的“亚细亚”当作实证的历史学命题。但摩尔根的“原始平等”也受到后来的人类学实证的挑战。“原始” 的等级权威不仅在初民社会、而且甚至在动物世界中也能观察到;许多文明,包括希腊罗马文明均来自“王政时代”而非来自“原始平等”,表明初民的共同体虽无 “私有制”,但的确不乏奴役色彩。
  
    而更重要的是:并非实证史学概念,但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作为一种批判专制、倾向自由民主的思想资源今天并非没有它的价值。在这方面,后来的魏特夫把它曲解成一种以“治水”为起因的地理决定论概念,并用来专指“东方大河流域灌溉农业区”,这是不能成立的。尽管马克思也有关于水利灌溉的片言只语,但在逻辑上他明确地把“交换不发达”导致共同体对个人的控制这一点作为“亚细亚方式”的基本形成机制,并把它视为普遍存在的人类早期现象。俄国这个并无灌溉农业传统的地方经常被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视为“亚细亚式国家”就是旁证。即便在接受摩尔根影响后,前后期马克思,甚至到恩格斯,关于从共同体的人到个性化的人的基本历史哲学理念仍然是一以贯之。直到“前斯托雷平时代”的俄国社会民主党人,还以此作为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分界,普列汉诺夫关于“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的名言即为明证。

——秦晖《教泽与启迪:怀念先师赵俪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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